没有上诉,能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知明律师指出,在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505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因此,最高院裁定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予审查。
没有上诉,能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2018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关于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18]18号),《通知》中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ニ条,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监督申请,无论是否提出过上诉,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均应依法受理。
由此可见,没有上诉,已经不能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了。
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之后,才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当事人对生效民事判决书不服,能否直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是否必须先向法院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因此,当事人对生效民事判决书不服,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确实必须先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并不是必须在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之后。因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结果有三种:驳回再审、支持再审、逾期未作出再审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或者逾期不作裁定,亦或者再审裁决明显错误,当事人就可以像检察院申请抗诉。
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高检发〔2001〕17号)第五条规定,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时效?
具体来说,这里的时效,指的是对民事判决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或逾期不作出裁决或再审裁决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再向检察院申请抗诉,需要在多久之内提出申请呢?
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院不受理再审申请的理由?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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