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法律常识 >
恋爱期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双方登记结婚后是否就消除了?

  恋爱期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双方登记结婚后是否就消除了?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案例的解析:

  原告王女士(女)与被告肖先生于2014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两人开始恋爱交往,两人交往三个月后,肖先生以各种理由向王女士借款,先后累计向王女士借款30多万元,并于2015年3月向原告出具借条。在借款期间,肖先生陆续还款给王女士。后两人于2015年7月登记结婚,2016年8月法院判决离婚,两人离婚时无夫妻共同债务无共同财产。离婚后肖先生下落不明,但肖先生婚前向王女士所借的36万元仍有17万元尚未偿还,王女士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肖先生偿还欠款。

  【分歧】

  王女士与肖先生之间婚前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因双方登记结婚而消灭?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女士与肖先生因结婚产生债的混同,王女士的债权已归于消灭,应驳回王女士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女士与肖先生结婚不产生债的混同,王女士与肖先生婚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结婚后仍然存在,王女士债权仍受法律保护,对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广东知明律师评析】

  小编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夫妻之间婚前的债权债务不因结婚而混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了,即所谓的混同。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说债权人和债务人必须合二为一,成为一个民事主体。

  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只有在他们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才能组成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共同体。对外该共同体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即对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对外形成的债权债务来说,王女士和肖先生是一个民事主体,但是对内而言,王女士和肖先生仍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本案中,王女士与肖先生形成的债务关系系结婚登记前形成,系两个独立民事主体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所以,王女士与肖先生在婚前的债权债务不能因为结婚而混同。

  第二,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所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否定了之前婚姻法关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若干年后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本案中,王女士与肖先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仅为一年,两人也并未约定恋爱期间双方的债务消灭或免除,因此结婚后、离婚后,王女士依然享有婚前对肖先生的个人债权。

  第三,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是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对其财产所做的约定,是一种协议,作为特殊身份关系的夫妻之间的财产契约,也可以算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主要是由婚姻法调整,但在契约的订立、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适用的是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成立、形式、效力和解除方面是受合同法的制约的。而且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独立的个人财产,夫妻各自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相应债务。

  本案中,原告王女士虽未与被告肖先生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但也未将该笔债务纳入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两人无夫妻共同财产,且被告肖先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向法院提供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证据,故该笔债务依法仍应由被告肖先生归还原告王女士。

  恋爱期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双方登记结婚后是否就消除了?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


其他新闻
  •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即产生拟制血亲的关系,确立了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继承权;同时,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
    2024-04-18 14:23:01
  • 2021年一天,大连鸟语林工作人员报案称,园区内火烈鸟被人杀害,现场存活的火烈鸟惊叫不已,10多只血肉模糊的火烈鸟尸体遍布鸟舍。警方经调查发现肖...
    2024-04-18 14:22:28
  •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是立遗...
    2024-04-18 14:21:48

法律问题咨询电话:18123616981
公司名称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002室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2025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2025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全国咨询电话:18123616981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0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