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目的就是为了应对当前的这种乱想,他主要针对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这个罪名增设后,就不构成相对应罪名的帮助犯或者共犯了,直接单独成罪了,下面就通过一个案例来给大家做详细讲解。
2020年10月12日,廖某在李某的介绍下办理建设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各一张,以每张银行卡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后李某将该卡交由陈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廖某获利2000元。经查询被告人廖某的两张银行卡资金流水金额共计500余万元。
2020年10月初,被告人陈某在张某介绍下,办理一张中国移动手机卡,一张工商银行卡和一张建设银行卡,并将手机卡绑定在其两张银行卡上,将两套银行卡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经查询被告人陈某提供给他人的两张银行卡资金流水金额共计400余万元。
2020年10月初,被告人彭某提供给陈某一张工商银行卡。经查询该银行卡资金流水金额共计为2180774.8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李某、陈某、彭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介绍、出售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李某、陈某、彭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1.银行个人开卡业务申请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被被告人廖某、李某、陈某、彭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对四名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某、李某、陈某、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四名被告人均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综上,为保护国家网络安全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结合四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最终判决廖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彭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从上面的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具体的定罪量刑,最重要的参考因素是金额,也就是说,如果这个银行卡用于犯罪了,金额越大,判得越重,这点大家要注意,自己的银行卡,到了别人手里,怎么用是不受自己控制的,到底流水有多少金额,这个自己无从得知,也就意味着自己迷迷糊糊都可能坐牢,所以说,这种钱挣不得,想赚钱还是要踏踏实实的才行。
办完银行卡后卖给别人使用是否构成犯罪?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