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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赃款买的房究竟应该归谁?

  有网友求助广东知明律师:“男朋友涉嫌诈骗,在此期间买的房子在我名下,如果被认定赃款购买的会被没收吗,如果要没收我可以把这房子买下来继续住吗?”针对这一疑问, 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诈骗赃款买的房究竟应该归谁?

  赃款购买的房子怎么处理要分情况。如果不知道是赃款的,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但是需要返还赃款。如果明知是赃款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确定需要退赃的话,需要对房子进行查封后进行拍卖,拍卖所得需要被没收或者退回的。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案例解析:

  丈夫斥巨资买房,案发之后被查封

  杨某兵与孙某黎是夫妻,2015年6月他们向开发商购买了一套房产。当时,双方以开发商A公司为出卖人,以杨某兵的老婆孙某黎为买受人,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孙某黎向开发商购买位于厦门市集美区某小区的商品房,总金额为202万元,付款方式为首付172万元,其余人民币300000元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银行贷款支付完毕。”同时,该合同也对违约责任及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当日,老公杨某兵刷卡支付首付款172万元,开发商与孙某黎向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

  后来,因孙某黎一直未支付购房尾款30万元,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孙某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判决孙某黎协助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注销手续,并要求孙某黎支付违约金6万余元。

  原告开发商认为,原告与被告孙某黎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严格遵守。被告孙某黎逾期未支付购房尾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依约行使合同解除权,合法有效,被告已付首付款扣除违约金、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的剩余款项,将退还被告孙某黎。

  争议:诈骗赃款买的房,究竟应该归谁?

  面对开发商的起诉,孙某黎答辩说,首付款是老公杨某兵拿卡去刷的,她当时也不知道是诈骗得来的赃款,因为后来杨某兵被抓,去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时需要两个人签字,杨某兵没有办法签字,所以贷款没有办下来,况且案涉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房屋具体如何处理由法院决定。因此,被告孙某黎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后发现,被告孙某黎的丈夫杨某兵因涉嫌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一案,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作出协助查封通知书,查封了孙某黎所有的本案案涉房产。此前金华中院已经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杨某兵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告人杨某兵及其他同案犯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1亿余元,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并在判决书中认定杨某兵等人将非法所得用于购置房产、汽车等。

  金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杨某兵不服该刑事判决,又上诉至浙江高院,最终浙江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金华中院依据该刑事判决作出执行裁定,继续查封本案案涉房屋。开发商对此提出执行异议,随后金华中院裁定驳回执行异议,开发商又申请复议,最终浙江高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金华中院继续查封本案案涉房屋的执行裁定已经生效。

  因此,集美法院认为,根据该生效裁定,金华中院据此对涉案房屋采取续行查封的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开发商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应支持。

  最终,集美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开发商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没有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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