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发生的事故,到底该由谁来赔偿?2020年7月,刘先生行走至某农场时,被突然倒下的电线杆砸伤,造成多处椎体骨折和棘突骨折,经医院鉴定为是九级、十级伤残,入院治疗42天之久。面对“飞来横祸”,刘先生无奈之下将电线杆所属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对原告刘先生的诉求,电线杆所属公司辩称:电线杆虽然为其所有,但是其倒塌原因尚无法确认,且原告刘先生实际为农村人,申请的城镇赔偿标准不符合规定。
面对当事人双方的矛盾点,办案法官经多次实地勘察,并对作证的邻居、出具证明的社区工作人员、刘先生事故发生前所在单位人事处经理进行了详细的询问,确认原告事发前经常居住地为某小区,且确认其收入来源也来源于城镇。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作为电线杆的所有者,负有对电线杆维护、管理的职责,理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最终以城镇标准判决该公司赔偿刘先生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面对法院的判决,该公司不认可申请了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广东知明律师说法】
面对当事人双方诉求的按不同赔偿标准赔偿的问题,法院的判决依据有二:
一是根据原告提交的租赁合同、同楼道邻居出具的证明、社区证明、工作情况以及法官实地考察,可以确认刘先生虽为农村户口,但一直在城镇工作生活;
二是根据2020年3月27日河北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冀高法【2020】31号通知文件:残疾赔偿金一律按照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赔偿。参照文件中相关指示精神,在道路交通侵权类案件中,为保证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同命同价”,不再区分农村、城镇,一律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作为建筑物、构筑物或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的意识,提高警惕,履行定期维护的义务,以防事故发生。同时,公民也应加强危险防范意识,主动远离风险源,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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