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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的股权如何继承?

  有限公司的股权如何继承?广东知明律师指出,参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按以下程序继承股权:

  1、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表决方式和表决权的规定,对是否同意继承人受让死亡股东的股权作出决议。如果有股东不同意转让,则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死亡股东的出资,所得转让费作为死亡股东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果其不购买该项转让的出资,则视其同意转让。

  2、由公司将继承人、股权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入公司股东名册。

  3、修改公司章程。

  4、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至此,股权的继承程序完成。

  我国关于股权继承的立法状况

  1.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股权继承问题。该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未明确规定遗产的范围中有无股权。虽然该条第(七)项规定“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还是不能做出把股权包括在这一项之内的推定。

  2.公司法关于股权继承的规定

  2005年颁布的《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承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包括财产权和非财产权在内的多种权利,可以通过继承方式取得,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对股权继承的立法采用了多数国家的做法,即肯定股权可以继承,同时允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作出例外规定。《公司法》的这一规定是从无到有的进步,并会对今后处理股权继承纠纷产生积极的指导作用。然而,股权继承问题涉及继承法和公司法两个领域,同时涉及到公司股东、已故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公司法人的切身利益,新《公司法》的规定则显得过于原则和抽象,存在不少缺陷。笔者认为,新《公司法》的对股权继承问题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第一,在公司章程有规定时,按章程解决继承人的股权继承问题。但在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已故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当然继承股东资格,但如何继承股东资格、何时能够取得该股东资格该法中都没有相应的具体的规定。

  第二,新《公司法》缺乏对继承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继承人有权选择接受或者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是继承人的一项民事权利。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在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无需征得任何人的同意,任何人也不得进行干涉。因此,股权继承也是自愿而非强制的,继承人可以继承股权,也可以放弃继承该股权,但如果继承人放弃股权继承,则出现了股权无人继承的情形,对该部分股权该如何处置,又引发了新的问题。

  第三,在股权继承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由于继承人过多而导致股东人数超过法定上限的情形,具体到有限责任公司就是股东人数超过了50人。如果这一问题不解决,公司的股东人数便存在瑕疵,因此也会影响到公司的法人人格和存续。需要对这一规定进行完善,排除同一部法律中法律条文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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