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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权属要如何认定?

  同居期间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权属要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黄海彬(化名)和郭小燕(化名)于2012年下半年开始同居,分别于2014年3月与2017年6月育有一女和一子,二人长期生活却一直未登记结婚。2015年4月,郭小燕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首付15万元,贷款金额40万元、期限20年,不动产登记信息载明:房屋为郭小燕单独所有。2021年5月,双方因感情破裂选择分手。双方在分割财产过程中,郭小燕表示该房产登记在其名下,且首付款及月供均通过其个人账户支付,据此认定该房产属于她的个人财产,拒不分割。

  问:上述房产的权属应如何认定?

  答:双方共有。同居关系具有特殊性,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意味着权属只归登记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有。

  本案中,黄海彬和郭小燕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之实长期生活在一起,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共同生产生活、共同抚育子女长达9年之久,应认定双方系同居关系。据此,二人在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另外,该房产价值较大,郭小燕若无法提供其收入状况具有独立支付首付款及按揭款能力的相关证据,则无法证明在同居期间以郭小燕名义购买并登记在郭小燕名下的该套房产归其单独所有。

  问:若要分割该房产,应如何处理?

  答:双方等额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本案中,黄海彬和郭小燕之间虽非家庭关系,却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建立了同居关系。表面上看是郭小燕一人支付的首付款和后续的按揭款,但她无法证明自己具有独立支付首付款及按揭款能力,且双方对同居过程中形成的财产均以不同方式作出贡献,亦无法区分贡献之大小,则无法认定双方出资额之多少,故应视为双方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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