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决是人民法院仅在一方当事人参与陈述与辩论,并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对争议案件作出的判决。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参与庭审质证、陈述与辩论等诉讼活动,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缺席判决实际是对未到庭一方当事人的惩罚。那么,哪些法定情形下才能作出缺席判决?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一、哪些法定情形下才能作出缺席判决?
只有出现以下法定情形时才能作出缺席判决。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民事诉讼法》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只能对反诉作出判决,而不得将反诉与本诉一并作出缺席判决。因为本诉部分,法院应当按撤诉处理,但由于被告提出反诉后,本诉原告成为反诉的被告,因此,法院可以针对反诉被告不到庭的行为依法缺席判决。
4、《民事诉讼法》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民事诉讼法》131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公告送达并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仍然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以做出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缺席审判怎么审理?
法院审理案件要查明案件事实,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判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
既然被告缺席那么事实肯定难以查明,原告一方说理,原告主张的证据也无法对质,是否法院依据原告的主张判决?
我国民事诉讼中是否定的。
即,被告缺席,法官仍然要审查证据,并且听取原告的主张,依据该主张判决。
所以被告不应诉原告不一定当然胜诉。
三、缺席和对席的不同审判?
在程序上,缺席和对席是一样的。
但是打赢官司在我国多数情况下靠的不是程序,因为我们目前还没有尊重程序的基本理念。
打官司凭证据胜诉。缺席审判对证据的审查应当低于对席。什么意思,就是法院应当审查基本证据的真实性以及对案件的关联性,但是证明标准应当降低。
哪些法定情形下才能作出缺席判决?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