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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成为小三,这种情况能要求男方赔偿吗?

  有网友求助广东知明律师:“律师,您好!对方已婚谎称单身与我交往并发生性关系,结果妻子找上门来,我才知道自己被骗成为小三了,这种情况能要求赔偿吗?”那么,被骗成为小三,这种情况能要求男方赔偿吗?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被骗成为小三,这种情况能要求男方赔偿吗?

  对方婚内出轨,隐瞒自己已婚的真实情况与你交往并与你发生关系,是否能获得赔偿与你们交往的程度有着很大的关系。

  一、怀孕

  如果你们是在同居中因他的故意隐瞒,你错误地处分了自己的性权利和生育权利,从而导致怀孕流产等其他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情节,可以根据侵权责任向对方要求给付医药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发生性关系

  但你们如果仅仅只是发生了性关系,因为当时你是自愿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所以不构成强奸,而你在与对方交往时也没有弄清对方的婚恋情况,具有一定的过错,加上难以证明人格权受侵害,你们的情况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在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而被驳回诉讼请求。

  三、重婚

  《民法典》上的重婚现在则只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即两次登记结婚的重婚行为,没有事实上的重婚。如果你们已经同居并且你在他隐瞒已有婚姻的情况下领了结婚证,可以直接要求婚姻无效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呈现:

  大龄女青年于女士通过百合网结识年长自己25岁的男子李某。两人经历了恋爱、同居、怀孕、流产后,于女士才发现“准丈夫”竟是隐婚男,怒将李某诉至法院。朝阳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李某侵犯于女士人格权中的性权利,赔偿其1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本案主审法官孙琪表示,本案案情特殊,李某通过自我承诺及亲友协同方式恶意长期隐瞒已婚事实,具有主观过错,于女士得知实情后精神上备受打击。法院综合考虑案情,认为李某侵犯了于女士人格权中的性权利。此类案件其实很有典型意义,在男方隐婚骗取同居的情况下,女方是彻头彻尾的受骗上当者,她的性行为并非其真实的主观意思表示,因同居又产生怀孕、流产,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对女性的打击可想而知。故对此类现象,法律应该有个旗帜鲜明的说法,即由渣男进行精神损害费赔偿,同时也是通过经济惩罚来扬善抑恶。

  司法解释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小三”女性,其因“小三”身份而名誉受损,自不必说,如果又造成怀孕、流产等,尤其是作为未婚女性时,精神损害显然是非常严重的,甚至影响了一辈子的前程和幸福,人民法院判令渣男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大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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