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犯罪、惩罚犯罪的责任是落在公安、检察院等公权力机关身上的,而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主要角色,正是对抗公权力,限制公权力的滥用。那么,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广东知明律师指出,一个人是不是坏人,是不是做了坏事,并不是那么容易就能看清楚的。我国法律也规定,在经过司法程序正式判决之前,任何人都应推定为无罪。
一、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
所谓的好人和坏人的区分是道德层面上的,本质上是没有确切的标准。一个大家公认的好人从另一个角度或换一批人评价很有可能会被认为是坏人。同理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在某些人眼中是个大好人。
相反一个人是否有罪只有法院有权认定,即使他有罪有自己的权利,受到的处罚也应与其犯下的罪相适应。律师为人辩护是法律确定的职责 不分好人坏人,如同医生救人一样不分好坏救死扶伤实乃天职。
律师的职责在《刑事诉讼法》第35条有明确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人们可以随意的评价他人是好人还是坏人,但坏人或好人是否构成犯罪则需要司法机关审理,只要他委托了律师律师就有义务为其辩护。
二、“辩护”是在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规定,律师主要根据事实情况和法律作“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辩护不代表就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要受案件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的制约,犯罪嫌疑人有罪与否审判机关具有最终决定权。
犯罪证据确凿的,律师辩护也不能改变犯罪分子接受审判和法律制裁的后果;犯罪证据不足或案件本身确有事实不清的,在法治社会,即使是犯罪嫌疑人,其权利也理应值得保护,因为理论上我们每个人都有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性。
三、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就一定正确吗?
咱们国家公安机关有案件侦查权,负责调查犯罪案件的事实情况,搜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之后移送案卷材料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案件依法提起公诉。但前述机关搜集的犯罪事实就一定正确吗?我们来看一下网上有名的赵作海冤案。
1999年因同村赵振晌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赵作海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这一起冤假错案,赵作海服刑十余年,妻子改嫁。
事实上,每一起犯罪案件被追诉,都是由具体的“人”来完成这一系列工作的。办案人员没有上帝之眼,也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在这个过程中,认定的犯罪金额、情节等犯罪事实是否正确、搜集证据的过程是否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适用的法律规定是否准确等等问题都无法做到确凿无误,逻辑推理、事实判断谁也无法做到万无一失。
真理越辩越明。咱们国家设置控辩审三方制度,就是为了既能追究犯罪行为,又同时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提出相关辩护意见相当必要。
四、律师辩护能决定审判结果吗?
当然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有罪与否审判机关具有最终决定权,律师辩护不能决定案件的判决结果。
五、所谓的坏人也只是人
我们口中的这些“坏人”其实也只是一个个人,有家庭,有朋友,处在各种社会关系与羁绊之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接受律师辩护的权利也不能因这个人的穷凶极恶而缺失。我们太注重实质判断,从根本上去否定一个人,甚至以此来剥脱这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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