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认罪后律师还可以做无罪辩护吗?广东知明律师指出,被告人当庭认罪,辩护律师仍有权坚持做无罪辩护,下面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一)认罪
对于“认罪”的概念,目前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大都没有太大争议,即依据刑事诉讼法15条原文、参照2003年两高一部发布的《“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以及《指导意见》第6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被追诉人在认罪中的自愿性,则决定了“认罪”的合法性。而且,对于“认罪”中的“罪”并非罪名的认可,而是对犯罪事实的认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犯罪事实,即使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所确定的罪名,不认可,或者有异议,也可以认为符合“认罪”的条件。被追诉人在归案后,不能如实供述或者撒谎欺骗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则反映了该被追诉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大,不属于认罪的范畴。我国对于刑事法律适用的正当依据是报应主义与预防主义相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体法上就所实施的行为,可以做到如实供述,即可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较轻的社会危害性,对于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预防性既可作降低理解。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考量,被追诉人仅仅是对自己的行为性质(罪名)提出异议,做出相应辩解,并没有体现该被追诉人的社会危险性,故应当属于“认罪”的范畴。
(二)被告人认罪后律师还可以做无罪辩护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所以即使被告人当庭认罪的,只要辩护律师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辩护律师依然可以在庭审过程中,坚持做无罪辩护。
辩护律师应申请休庭,和被告人协商处理
但事实上,此种情况一旦发生,辩护律师如果对被告人改变诉讼立场的行为(当庭翻供)置之不理,而继续从事无罪辩护活动,这种所谓的“独立辩护”,是无法让人接受的。
如果开庭前辩护律师与被告人达成无罪辩护意见,开庭后被告人当庭认罪的,辩护律师应当申请法庭休庭。休庭后,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协商,以达成一致的辩护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辩护律师应与被告人解除委托关系,并向法庭申请退出本案的辩护工作。当然了,辩护律师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辩护律师可以继续进行无罪辩护,但被告人主动解除委托关系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解除委托辩护关系的权利是双方的,被告人或辩护律师都可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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