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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嫖娼了,那财产是否要少分?

  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就应该受到婚姻的约束,中国为什么要实行一夫一妻制呢,就是为了让婚后的两个人对彼此都忠诚。但是仍然有一些男性在婚后也不老实,要么选择出轨,要么选择嫖娼。当女方发现了自己的丈夫在外面嫖娼,离婚的时候财产应该怎么样去分配呢?无论如何,嫖娼总是不对的,算是过错方吧,那在分割财产时,另一方总归可以多分一些吧?那么,丈夫嫖娼了,那财产是否要少分?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丈夫嫖娼了,那财产是否要少分?

  先看《婚姻法》是怎么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嫖娼在道德上是有过错的,所谓“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但是嫖娼行为显然不在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第一、第三和第四项情形之内。而我国《婚姻法》第46条第二项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除了在本条中出现外,还在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32条中出现过两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

  由此又可以看出,“嫖娼”与“同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嫖娼行为也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如上所述,我们发现《婚姻法》分割财产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惩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少分或不分)。因为一方嫖娼具有过错,无过错方受有损失的,法院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会对无过错方进行适当的照顾,但是一般对于有嫖娼行为财产分割不会有太大的影响。所以按照《婚姻法》的精神,财产分割和是否是过错方(譬如嫖娼)并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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