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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意金”是否等同于定金?该不该退?

  “诚意金”是否等同于定金?该不该退?南宁市某市场公司即将建成200多个商铺,于2011年5月提前向社会公开招租,宁某、吉某等人有意承租,按要求分别交纳了5000元“诚意金”各预订一间商铺,某市场公司收到“诚意金”后,向两人开具了收款收据,注明“收到某铺面诚意金5000元”。后来市场如期开张,宁某、吉某因故未按期办理承租手续,某市场公司于是将其二人预订的两间商铺另租给他人,宁某、吉某请求公司退还诚意金未果,分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南宁市某市场公司退还诚意金5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南宁市某市场公司辩称:宁某、吉某预订了商铺却毁约不租,构成违约,“诚意金”即定金,宁某、吉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定金不退。

  【审理】

  西乡塘法院经审查认为,承租人宁某、吉某与出租人南宁市某市场公司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就承租铺面的具体事宜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各执一词,无法确认双方之间已成立租赁合同,且争议的5000元是诚意金,不是定金,南宁市某市场公司以宁某、吉某毁约造成损失拒绝退还,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从维护市场秩序、遵循诚信原则对双方进行诉前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南宁市某市场公司分别退还宁某、吉某诚意金各3800元,宁某、吉某放弃其他请求。

  【评析】

  本案争议的关键在于承租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成立,承租不成的责任如何认定,“诚意金”是否等同于定金?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上述案件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定金合同,收款收据也未注明“诚意金”系定金,或者按照担保法规定的定金性质对“诚意金”进行备注说明,所以南宁市某市场公司关于“诚意金”即为定金的主张不能成立。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上述两案的双方当事人均未签订租赁合同或定金合同,也没有证据证明经过要约、承诺成立了口头租赁合同,所以承租人说出租人将铺面另租他人构成违约,出租人又称是承租人毁约不租铺面,均系“口说无凭”,以此为由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无据。由于双方在预约商铺时没有就具体事宜详细磋商形成文字,对造成纠纷双方都有责任。鉴于事实上宁某、吉某没有使用过商铺,不需支付租金,其预订的商铺也已由他人承租,南宁市某市场公司可从中获取租金收益,故其要求没收宁某、吉某的诚意金于法无据,法院就此向该公司进行了释法析理,并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双方相互谅解,达成和解。在法院见证下,南宁市某市场公司退还两人诚意金各3800元,宁某、吉某也自愿承担不签约引发纠纷的责任,同意放弃其余的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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