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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在去自首的路上被抓,还能认定为自首吗?

  有网友求助广东知明律师:“律师,您好!如果一个罪犯在自首的路上被逮捕,还能算自首吗?公安机关应该很难会相信该罪犯是要去自首,但罪犯本人能怎么证明自己是要去自首呢?”那么,犯罪分子在去自首的路上被抓,还能认定为自首吗?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犯罪分子在去自首的路上被抓,还能认定为自首吗?

  广东知明律师指出,只要能证实确实是在去自首的路上,那么是可以认定自首的。自首有很多种情况,核心的问题是考察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有自首的主观心态,说白了就是你得有那个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自动投案”的内容: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自首和非自首,不是两句话就能说清楚的。

  构成自首的2个必要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

  如果只满足了其中一个,自首便不成立。

  “如实供述”的争议相对“自动投案”会小很多,因为这个在实践中有客观的评判标准,不是犯罪嫌疑人上下两张嘴皮子一翻就能忽悠的。

  但自动投案的情况就很多了,一般人可能觉得在其实施犯罪后,即刻跑去投案,并且如实供述,才算自首,但从法理上说,若是把自首的时间卡太死,既不利于引导更多犯罪分子走这条路,也不利于充分分化瓦解犯罪——

  法律也是要从大处着手的。

  我们假设有罗某某这么一个人,故意伤人、并抢走对方身上的珠宝后,在逃。除了涉嫌故意伤害罪,他此前的一次作案还曾盗窃了数额不小财物,构成盗窃罪,但司法机关却没有掌握他之前盗窃的罪行,只掌握了他后面这个案子中故意伤害和抢劫的罪行。

  某一天,罗某某被群众发现,团团围住,或者被警方困住,遂当场投案,事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这不构成自首,因为罗某某并不具备自动投案的意愿,是走投无路才如此。

  又某一天,罗某某跑去派出所投案,但他只肯交代自己的抢劫罪行,拒不交代或者掩饰自己故意伤人的罪行,也就是只交代次要罪行,隐瞒主要罪行,这种情况不符合如实供述,所以即使有自动投案的情节,也不构成自首。

  还是某一天,罗某某把自己盗窃来的财物偷偷放回原处,但并没有去主动投案,之后其被警方抓获,罗某某认为自己已完璧归赵,就盗窃这一项而言是自首。

  但自首,意味着罗某某应该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罗某某仅归还财物却没有自动投案,即使再加上如实供述罪行,也顶多算悔罪,因为其行为明显表现出还是逃避法律制裁。

  再假设某一天,罗某某主动投案,交代了自己的故意伤人罪行,但没有交代盗窃罪行,那自首情节便仅限于故意伤害一项;若是审讯过程中,或者已经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作出了判决之后,又主动如实交代了自己盗窃罪行,那于盗窃这一项也是可视为自首的。

  又有那么一天,罗某某走在路上因为形迹略显可疑被警方盘问,虽然警方并不知道罗某某是犯罪嫌疑人,但罗某某还是主动向警方如实说出了自己的罪行,之后的供述一应真实,这也满足了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可视为自首。

  如此这般,这般如此.....

  说到这里,大家对自首的构成要件应该有了一个大致了解。

  那么再回到“去自首的路上被抓了,还算不算自首”这个问题。

  同样的,这情况除了看犯罪分子是否能如实供述罪行,还要看其是否真具备主动投案意愿。

  像《守护解放西》里那名犯罪分子一样随口扯句我正准备自首,却毫无证据证明,是不行的。

  要符合自动投案条件的话,犯罪分子也有很多种选择。

  还是用罗某某举例子。罗某某可以在故意伤人后即刻向司法机关投案;在逃过程中,忽然悔过然后主动投案;公检法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都可以成为罗某某自动投案选择的地方;另外选择这些地方的负责人作为自首对象也是可以的。

  除了自己到场,罗某某也可以选择信电投案,或者自己因生病受伤动不了,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这些都是满足自动投案要求的。

  如果罗某某在逃,决定去自首,恰好在路上被警方抓住,那么他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具备自动投案意愿,随后又如实供述罪行,这也是可以认定为自首的。

  如果只是口头上那么随便说说,却拿不出丝毫证据,则不能视为具有自动投案意愿,没有自首的基本条件,自然也不能视为自首。

  以下比较特殊的情况也可以认定自首:

  1 电信投案,就是打电话给公安机关说明要自首,到案后又如实供述,这种也可以认定为自首。

  2 明知对方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然后如实供述,也可认定自首。

  3 委托投案,指的是因有实际困难,比如行动不便等,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的。

  4 陪同投案,家属规劝之后带着嫌疑人去投案,也可以认定。

  还有其他情形,比如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就主动交代的、被抓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不知道的犯罪事实的都可以认定自首。

  犯罪分子在去自首的路上被抓,还能认定为自首吗?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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