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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已经生效了还能不能取消?

  贷款合同已经生效了还能不能取消?广东知明律师指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借款合同生效后。如果出现可撤销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而不是取消合同。可撤销情形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

  贷款合同已经生效了还能不能取消?

  借款合同生效后,出现可撤销的情形时,一方当事人可以撤销合同,并不是取消合同,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现实中还有一些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就已经取消了贷款的,当然就不存在支付违约金的事情,而现实中一般是提前还款收取违约金的比较多,没有发放贷款而取消在现实中收取违约金的比较少,但现在由于一些银行有消费金融公司等专门的消费信贷部门,对成本和收益的控制要求比较高,所以,要求支付贷款违约金的事例也越来越多。

  面对贷款没有发放前取消贷款时,银行要求支付违约金如何认识?合理合法吗?到底是银行店大欺客还是贷款申请人有违约责任?

  如果遇到银行贷款没有发放而要求赔付贷款违约金,到底应该怎么看呢?是不是觉得很委屈?是不是觉得银行是为富不仁?

  当然,如果还没有签订贷款合同,则不存在贷款违约的问题,最多只是道义上的亏欠。但如果已经签订了贷款合同,那么,就可能是另一个问题。

  一是道义上是亏欠的:签订了贷款合同又取消贷款,是对银行劳动的不尊重,影响了银行的资源利用

  已经签订了贷款合同,说明银行的各种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手续已经完成,而在这一过程中银行的员工会付出很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至少两个客户经理、风险管理人员做了大量的工作,如果这个时候再取消贷款申请,是不是对银行工作人员的劳动有些不尊重呢?

  还有更重要的是,银行贷款审批通过、贷款合同签订以后,银行要安排贷款资金,提前预留贷款额度,如果取消了贷款发放,银行的资源就需要重新调配,而相关的人员和支行就竹篮打水一场空了。

  从这两个因素来看,收取一定的贷款违约金在情理上有一定的合理性,并不是银行的仗势欺人和为富不仁。所以,在情感上就没有必要太抗拒,起码有一定的道理。这就像你自己承包的一亩地,你平整土地、翻地、浇水,正准备种地的时候别人说不让你种了,你是不是也觉得委屈,要求对方给你一点补偿呢?

  二是要充分尊重合同和契约精神:如果贷款合同中有关于违约的约定,那么就应该支付违约金。如果合同中没有违约条款,可以协商并不同意。

  都是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实际上,更重要的是,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信用的基础是契约。遵守契约、尊重契约、按契约办事应该成为一种行为准则。

  回到贷款取消应该不应该收取贷款违约金的问题,道义上的理由只是为了平衡心态,契约才是最重要的基础。从这一意义上讲,如果还没有签订贷款合同,那么,银行提出收取贷款取消违约金实际上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只是情感和道义上的协商,你可以同意,当然也可以不同意。

  如果已经签订了贷款合同,那么,取消贷款申请是否收取贷款违约金就必须以合同约定的条款为依据。

  如果贷款合同中有关于取消贷款发放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那么就具应该按照签订的合同条款来执行,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合同条款,有的人将对方的合同特别是对方强调制式合同时,就看也不看就签字,一旦出现纠纷时才觉得合同条款不合理,那是不对的。

  如果贷款合同里没有关于取消贷款而收取违约金的相关条款,那么,银行要求收取贷款取消违约金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贷款合同是贷款双方的行为规范和行为约束保障,保障的是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银行对贷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审批、签订了合同,履行了银行的责任和义务,贷款申请人提出贷款申请就是表达了贷款的意愿,签订了贷款合同就更是代表了要履行贷款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双方都应该共同遵守合约。

  三是贷款申请要慎重,申请贷款签订合同再取消更要慎重,经常这样操作对贷款申请人是不利的。

  有的人为了保险起见,一笔贷款资金在几家金融机构申请,到最后都审批通过后再选择一家贷款,然后拒绝或者取消其他几家。

  实际上经常申请贷款再取消贷款对个人的信用是不利的。

  大家知道,任何贷款申请后,银行贷款机构都会对贷款申请人的个人征信情况进行查询,你有几家贷款申请就会有几家个人信用系统查询,如果信用系统查询次数过多,会让银行贷款机构觉得个人信用状况不佳。特别是查询以后又没有发放贷款,再申请贷款时银行会觉得你以前的贷款申请被否决过多,从而对自己的贷款申请不利。

  签订了贷款合同又取消贷款,起码对这家银行贷款机构你具有了没有信义的印象,短期内在这家银行再申请贷款的可能性就不大了,一些银行对贷款审批通过特别是签订了贷款合同而没有提取贷款的申请人,专门设立档案,短期内不会再受理这些人的贷款申请。

  贷款对申请人个人也许是重要的,所以会进行多种选择,但选择的过程必须慎重而合理,特别是对贷款申请通过、签订了贷款合同后,正常情况下不要轻易取消。

  贷款合同已经生效了还能不能取消?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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