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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怠于更正处罚信息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原单位怠于更正处罚信息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案例的详细介绍:

  苏某华原为某商业银行员工,从业过程中,银行认为其有严重违纪行为,对其作出开除处分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保监分局)报送了开除处罚信息。苏某华对银行的开除决定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银行解除行为违法。

  该劳动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苏某华多次向银行提出要求删除其向银行监管机构报送的开除处罚信息,但遭到该银行的拒绝。苏某华认为该银行的行为使其名誉权受损,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银行向银保监分局申请撤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系统中的开除处罚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银行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由行业共享,直接关乎相关人员能否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从业及获得相关任职,错误的处罚信息会导致个人名誉在一定范围内的贬损。银行怠于撤销、删除已被认定为违法的开除处罚信息的行为构成对苏某华名誉权的侵权,故判决该银行向银保监分局报送撤销对苏某华开除处罚信息的申请。一审宣判后,该银行不服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知明律师解析:

  传统的信用权是指在经济活动上的可靠性及支付能力为内容的权利。在行业内部流动的个人信用评价,则更多地与特定岗位的从业资格、履职能力及职业道德相关,虽非向社会全体公开,但亦属于在行业范围内流动共享的公共信息。行业内部信息系统对从业人员的评价是其在社会中个人名誉的一部分,相关行业主体负有及时更正员工信用评价的义务。

  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已将个人信用评价纳入名誉权的保护范畴。本案中,银行原先报送的处罚信息客观上已经发生了变化,银行理应及时将信息变更情况报送给银行监管部门,撤销已被认定为违法的开除处罚信息,但其怠于上报撤销、变更,在苏某华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后其仍不予撤销,已构成对苏某华名誉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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