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抚养子女的一方吗?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案例作的详细介绍:
2016年,刘某(男)与苏某花(女)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刘某甲(2006年出生)、婚生子刘某乙(2008年出生)由苏某花抚养,男方不用承担小孩抚养费,在不影响小孩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男方有探视小孩的权利。2021年5月,苏某花离家后未再抚养两小孩,后者由刘某抚养。2021年7月,刘某以苏某花未履行抚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苏某花支付刘某甲、刘某乙抚养费、教育费每月3000元(从离婚之日起算到成年为止)。
【分歧】
关于刘某能否作为刘某甲、刘某乙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苏某花,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刘某甲、婚生子刘某乙由苏某花抚养,那么苏某花是刘某甲、刘某乙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不能作为刘某甲、刘某乙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虽然刘某与苏某花离婚,并协议约定由苏某花抚养刘某甲、刘某乙,但不能改变刘某是刘某甲、刘某乙父亲的事实,故刘某作为两个孩子的监护人,可以作为刘某甲、刘某乙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苏某花支付抚养费。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此,两个孩子有权起诉苏某花,要求其给付抚养费。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本案中,刘某与苏某花协议离婚,且离婚协议书约定两个孩子均由苏某花抚养,但苏某花未按离婚协议书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当前两个孩子由刘某抚养。因此,刘某既是两个孩子的父亲及监护人,又是当前的实际抚养人,有权作为两个孩子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苏某花,要求苏某花支付抚养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刘某有权作为婚生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苏某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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