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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公司犯罪还帮转账算不算共同犯罪?

  明知公司犯罪还帮转账算不算共同犯罪?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一起明知老板的钱是金融诈骗非法所得,仍提供数个个人账户,协助老板转移资金,最终等来的只有法律的制裁的案例作的详细介绍。

  明知公司犯罪还帮转账算不算共同犯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帮公司转账在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转账属于共同犯罪,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则不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相关案例解析:

  2011年,杨某咏应聘至山东某饲料公司做财务人员,负责财务记账、公司报税等业务。2014年,随着老板廖某杰在上海创办了科斯金融公司(化名),杨某咏的工作也增加了一项——“转账”。

  2014年,廖某杰把几家公司的网银U盾和公司材料给了杨某咏,并告知有一些钱转到了这些公司账户上,让杨某咏将里面的钱转到他指定的银行账户。在那之后,老板给杨某咏网银U盾的公司越来越多,直至百余家,杨某咏每天都要接到指令,把这些公司的钱转入廖某杰指定的银行账户。

  杨某咏知道这些钱来源于老板在上海办的金融公司从事的“金融业务”,也知道自己持有网银U盾的这些公司账户上除了老板通知的资金转入转出,并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但其仍然协助老板进行资金转移,甚至交出了自己的数个个人账户帮助“转账”。2018年11月,经相关人员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仅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杨某咏“转账”的金额就达上亿元。

  廖某杰在上海从事的到底是什么金融业务?为什么每天都会有资金从这些空壳公司的账户里进进出出?

  原来,2014年8月,廖某杰和他人成立了上海科斯等两家金融公司,设立线上“P2P”平台和线下门店,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广告宣传及口口相传等方式,承诺支付8%至12%不等的年化投资收益,对外销售债权转让类理财产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上亿元。

  在做线上P2P业务的时候,廖某杰利用200余家空壳公司发布虚假借款标的,杨某咏掌握U盾的就是其中的135家,他通过这些虚假标的将客户的投资资金转入自己指定的账户。至于这些空壳公司的来历,“有的是借用我亲朋好友的公司,有的是通过黄牛找的代理公司,他们会根据我的要求将钱款转入我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按照每年1万至2万元的金额收取手续费。”廖某杰交代。

  浦东新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杨某咏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协助资金转移,情节严重,应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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