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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去世了担保人有义务还款吗?

  借款人去世了担保人有义务还款吗?广东知明律师指出,债务人死亡,其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存在的,担保人是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借钱人死了担保人有责任吗?

  1、借款人去世的,担保人仍要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2、担保人提供一般保证的,先用借款人的遗产偿还所欠债务。借款人的遗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由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

  3、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借款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即不论借款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案例:

  2016年,黄某友出于资金周转需要,向银行借款9万元,由其儿子黄某某担保。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黄某友没能如期将借款归还,银行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将借款人黄某友和担保人黄某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黄某友支付银行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黄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黄某友父子并未如期履行,而在2019年10月,黄某友因一场意外的交通事故不幸身亡,此后作为担保人的黄某某也未履行义务,直到2020年8月,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阶段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干警起了解案情后,第一时间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上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敦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经过线上线下多方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黄某友名下只有一辆存在贷款的事故车,而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起与被执行人黄某某联系沟通过程中,黄某某态度强硬,存在抵触情绪,一味辩解称“自己只是签了字,借款人都去世了,自己不应还钱”。黄某某不停地诉说着自己的苦衷,起耐心地做其工作,结合黄某某的思想误区,有针对性地释明担保人的义务以及关于担保的法律规定,并开诚布公讲明逃避、抗拒履行的严重后果和利害关系,劝说黄某某主动履行。

  执结完毕

  “在法律上,签了字,做了担保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不是一句钱没花就能撇清责任的,法律义务不容逃避,现在法院的执行力度和对于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都很大,咱还年轻,把钱还了,别因为失信影响以后的生活……”经过起的耐心劝说后,黄某某态度不再强硬,表示自己之前确实存在侥幸想法。感受到黄某某的态度转变起趁热打铁督促其履行。经过反复协商,黄某某最终同意分两次偿还案件款,并当场履行20000元,后续借款及利息已于8月20日全部履行完毕。

  广东知明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债权人可以单独选择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单独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黄某友支付银行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黄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债务人黄某友因意外事故死亡,但担保人黄某某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保证义务并不因此而消失,仍应承担还款义务。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颁布后,保证规定有了变化,对于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先有债务人履行债务,只有在对其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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