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求助广东知明律师:“律师,您好!?我有债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无能力清偿,眼下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的债权,我能否申请代位执行?”那么,债务纠纷能否申请代位执行?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债务纠纷能否申请代位执行?
代位执行,是指负有偿还被执行人到期债务的第三人,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该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债务的一种执行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代位执行的成立要件是:
(1)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存在;
(2)被执行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3)代位执行必须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
(4)代位执行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并制作了履行通知书送达给第三人;
(5)第三人对代位履行债务必须没有异议;
(6)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7)代位执行必须发生在债务执行期间,即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才有可能发生代位执行。
案件执行期间能否提起代位权诉讼?
一、代位权诉讼
1、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案件执行期限代位权诉讼
1、因债权人的申请,法院对债务人已采取执行措施,并仍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的债权已由法院判决确定,但债务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能够履行多少义务,均不确定。
2、代位权诉讼是为了经济、快捷,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给债权加“双保险”。如果法院受理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则意味着允许一个债权同时请求两个法院进行司法保护,是很荒唐的。
3、假如法院做出次债务人代位清偿对债权人的债权的判决,那么,就形成一个债权两份判决,在次债务人不履行判决时,债权人又可凭该判决申请对其强制执行,必然形成新的纠纷,导致法律关系混乱,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
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法院接受债权人申请的债务纠纷后,法院就会依照合法程序要求债务人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法院只有在确认债务人确实已经没有财产可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时,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出代位权诉讼,才会被法院通过,才能依法行使代位权。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