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车过程中撞伤他人由学员负责还是由教练和驾校负责?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案例做的详细内容介绍:
杨辉(化名)是驾校的学员,廖小杰(化名)是驾校聘请的教练,驾校安排教练廖小杰负责教导杨辉驾照考试“科目三”的训练。在训练的过程中,教练廖小杰因有私事需要先去处理,便安排学员杨辉自行在驾校训练场上练习“科目三”,杨辉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操作失误,将训练场上的一个学员撞伤。
学车过程中撞伤他人由学员负责还是由教练和驾校负责?
本案中,对于伤者的损失由谁承担,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辉是直接侵权责任人,应该对伤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驾校放任学员在没有教练陪同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应该对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辉不应对伤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伤者的损失应由教练和驾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东知明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学员在练车过程中所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应由教练承担,但是教练是驾校聘请的员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综上,伤者的损失应由教练和驾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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