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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转款凭证没有借条可以索要“借款”吗?

  借钱这种事,本来是件互相帮助的好事,很多时候碍于亲戚朋友的面子,不好意思让对方再出具借条,都是直接转账给对方就好了,但往往这种基于信任基础上的借贷关系一旦出现问题,到最后会把自己搞得里外不是人,甚至能借成仇人,那么,只有转款凭证没有借条可以索要“借款”吗?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案例的详细内容介绍。

  只有转款凭证没有借条可以索要“借款”吗?

  首先,对于这种赖皮,我们当然可以起诉他,但是起诉他之前,你要做的就是搜集证据,有转账凭证,再找点能佐证这个转账凭证的证据,比如说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也就是说在没有搞到完整的证据前最好先别和他闹掰了,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也就是说你只有转账凭证,人家还是可以赖账的,你只有证明这个转账凭证是借贷关系的,才可以。

  其次就是可以用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这个规定,这也是没办法的办法了,这也算是个兜底条款吧,不当得利是指获利的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的、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是曾经有根据但是后又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因此,受益者有义务将没有合法根据获得的利益返还给受害人。之所以用这个法条,是因为这样的话,被告要承担举证自己和你有经济来往的责任,也就是说被告的举证责任要大点,用转移举证责任来曲线救国的方法,这样对你才有利。

  案例:

  原告吴霖(化名)与被告孙谆(化名)系多年同学关系。原告吴霖诉称,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孙谆在淘宝网站及其他游戏销售平台网站销售虚拟游戏产品,经营较好,收益较高,后因扩大经营规模需要出现资金周转困难,被告孙谆多次向其借款,出于多年好友关系的信任,在没有要求被告孙谆出具借条的情况下,先后多次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共计向被告孙谆转账13万余元,后被告孙谆的淘宝店铺经营亏损,原告吴霖多次催讨借款,被告孙谆均未偿还。

  被告孙谆辩称,原告吴霖向其转账属实,但这些款项都是其投资我的淘宝店铺的投资资金,每月按2分的收益率分红,我也有与原告的多次微信转账往来可证明,后我的淘宝店铺经营亏损,均悉数告知了作为合作投资人的原告吴霖。原告吴霖在知道资金用途目的后,向被告淘宝店铺投资,如今经营受到损失,作为投资人,原告吴霖应与我共同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双方根本不存在借款事实。

  对于被告的抗辩,原告诉称,被告确实有向其微信转账的情况,我们是多年的同学,往来账目太多了,被告日常开支缺钱的时候也给他转过周转的钱,有些钱也还了,但与本案的借款金额无关,被告不能以自己经营失败为由拒不还本案借款。

  庭审中双方唇枪舌剑,但本案款项到底是借款还是投资,因为没有书面约定,成为一笔糊涂账。

  法院审理认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转款是否为借贷关系,而判断双方之间是否构成借贷关系的关键,是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借贷合意。从现有证据分析:原、被告双方自2017年4月起至2018年3月期间有多笔经济往来,原告向被告转账共计137000元,被告向原告转账共计48400元。原告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合意,却仅有原告的陈述,原告向被告转账十余次,涉案款项高达13万余元,且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存在“进货”“货款”等字眼,但原告从未向被告要求出具借条,不符交易习惯和客观常理,故原告对其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诉请要求被告承担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广东知明律师提醒: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及涉案金额激增,案件的裁判结果对当事人的影响巨大。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审查与认定,一直是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重点和难点。原告仅凭借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证明借贷关系已经发生,法院对借贷事实真实发生与否的认定尤为困难。审判实践中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起诉有两种可能:

  一、法院可以推定借贷事实成立。针对原告仅凭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作为证明借贷关系的案件,如果被告未提出该转账系还款或基于其他法律关系的债务履行作为抗辩,或者被告虽提出前述抗辩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结合庭审陈述、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双方已往经济往来等情况可以综合认定借贷成立。

  二、借贷事实不成立。被告对原告主张之事实进行否认,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在欠缺借款合同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仅提供金融机构的汇款凭证作为证据,被告提出该转账系还款或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的债务履行作为抗辩后,被告对自己的抗辩事实主张承担反证责任,即被告的否认必须附理由,且对理由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该证据只需要达到“合理可能”或“表面可信”的程度即可动摇法官业已形成的关于借贷关系存在的临时心证。若被告所提供证据达到该标准,因原告需承担本证证明标准,此时原告就必须进一步举证其所主张的事实存在,否则事实不清,依然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只有转款凭证没有借条可以索要“借款”吗?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最后广东知明律师还要提醒各位,面子这东西固然重要,但是赚钱也不是那么的容易,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亲兄弟也要明算账,当时也就是丢一点点面子也不会伤和气,如果出了纠纷那就不是面子的事,伤和气还伤精力,最重要的是还要自己受损失,里外不是人。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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