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 " 问题是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中最为常见和突出的一种类型。受传统观念的影响," 外嫁女 " 的各项合法权益,尤其是土地承包、集体收益分配等权益容易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那么,嫁出去的女儿是否有权分配村征地补偿款?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案例做的详细内容介绍。
2018年乐安县政府征收乐安县某村小组土地,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就补偿款议定分配方案,确定村小组共有分配人口204人,每人可分得土地补偿款70000元。此外,村民大会决定外嫁女不分配按人口分配的补偿款。杨女士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载明其女儿杨女士是共有人之一,土地被征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共有人仍未变更,杨女士出嫁后未迁出户籍。现杨女士希望获得按人口分配的补偿款。
嫁出去的女儿是否有权分配村征地补偿款?
本案中,对外嫁女杨女士是否有权分配土地补偿款,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杨女士外嫁到其他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应取得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从而丧失其原户籍所在地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经营权共有人资格,不应获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杨女士具有乐安县鳌溪镇鳌溪村新屋下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作为被征收土地的共同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该土地上的土地补偿款。
【广东知明律师分析】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村小组不得仅以杨女士系外嫁女而否定其分配补偿款的资格。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杨女士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杨女士的户籍仍在原村小组,具有出嫁前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综上所述,杨女士有权获得村小组已定方案中按人口分配的土地补偿费70000元。
最后,广东知明律师表示,对于 " 外嫁女 " 问题,广东省委农办、省妇联等部门曾专门发出《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强调了妇女因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而致使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受损,法律应当对其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司法实践中,在 " 外嫁女 " 的集体成员资格已经经过政府认定或行政诉讼得到确认的情况下,其对征地补偿款的平等分配权应依法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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