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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间共用信用卡的欠款分手后应由谁来还?

  情侣间共用信用卡的欠款分手后应由谁来还?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案例做的详细内容介绍:

  案例一:

  黄霞(化名)和吴乐(化名)系情侣关系,由于两人刚大学毕业参加工作,资金比较紧张,于是决定办一张信用卡缓解压力。2016年6月8日,黄霞持本人身份证到某银行申办信用卡,并于当日填写信用卡申请确认函和《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2016年6月,银行经审核通过后后向黄霞签发尾号为2111的信用卡。信用卡签发后,两人共同使用,截至2020年10月25日,该信用卡共消费金额32527.65元、分期付款手续费3202.75元、利息6135.1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12336.96元。由于不能及时清偿,银行将黄霞和吴乐告上法庭。吴乐认为两人已经分手,且黄霞才是持卡人,自己没有还款义务,因此未到庭参加诉讼。

  情侣间共用信用卡的欠款分手后应由谁来还?

  对于恋爱中情侣之间共用信用卡,分手后由谁还款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信用卡是黄霞和吴乐两人共同消费使用,因此所欠款额应当属于两人共同债务,因此两人均有偿还义务;

  第二种观点:信用卡持卡人才是信用卡的实际管理人和使用人,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在签发信用卡时银行只和持卡人形成合同关系,不能约束持卡人将卡交由何人使用,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本案当事人双方应为银行和黄霞,银行无权要求吴乐还款。

  【广东知明律师分析】

  首先,信用卡持卡人对卡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若持卡人将信用卡交给他人使用,应视为授权行为,持卡人自身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黄霞作为该信用卡持卡人,其将卡交由双方共同使用,说明黄霞认可吴乐的使用,由此产生的消费,当然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其次,本案和银行形成合同关系的是黄霞,黄霞向某银行申办信用卡,银行核发消费后,银行和黄霞双方形成借贷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信用卡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为银行和黄霞,即便孙某丽将信用卡交由苏某林共同使用,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

  最后,即便银行举证证明该信用卡产生的消费均系吴乐产生,仍不应当由吴乐还款,这是吴乐和黄霞的法律关系,和本案信用卡借贷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案例二:

  2015年2月27日,孙某丽向某银行申办信用卡,并于2015年3月10日在某银行网点填写信用卡申请确认函和《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2015年3月,某银行经核准后向孙某丽签发出卡号为51×××36的信用卡。截至2019年5月9日,该信用卡账户发生欠款本金余额399037.65元、分期付款手续费2702.35元、利息98335.28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64416.96元。另查明,孙某丽与苏某林系情侣关系,双方2009年恋爱并同居生活,2017年底分手。双方曾多次协商信用卡返还问题,2018年1月1日,苏某林向孙某丽发微信称:“…那你把你所有卡都拿走吧”“…我不是故意用你的信用卡的,是因为我卡逾期过,办不了大额信用卡。你卡数没有逾期过才能办大额信用卡。…”孙某丽据此认为该信用卡为苏某林和孙某丽两人共同使用,应由双方共同返还。

  【分歧】

  本案中,情侣之间共用信用卡,分手后欠款由谁负担?对此,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信用卡消费系孙某丽与苏某林共同所为,涉案债务与苏某林有直接利害关系,故应将苏某林追加为共同被告,双方共同向某银行返还信用卡欠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信用卡申请人负有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孙某丽将信用卡交由苏某林共同使用,应视为授权行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信用卡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为某银行和孙某丽,某银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苏某林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广东知明律师分析】

  首先,信用卡申请人负有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信用卡的普及便利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而信用卡被他人甚至是亲人借用、冒用、盗刷、被透支的事件时有发生,作为信用卡申请人,负有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对使用信用卡的情况应当清楚,若将信用卡交给他人使用,应视为授权行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涉案信用卡系孙某丽申办,孙某丽亦使用过,信用卡没有发生挂失情形,现孙某丽自愿将信用卡交付男朋友苏某林使用并消费,只说明孙某丽怠于行使信用卡管理和使用的持卡人权利,孙某丽作为信用卡的领用人,仍有义务按照其承诺遵守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履行义务。

  其次,信用卡申请人自行返还欠款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孙某丽向某银行申办信用卡,某银行核发后,经孙某丽开卡,双方自此形成借贷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信用卡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为某银行和孙某丽,即便孙某丽将信用卡交由苏某林共同使用,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某银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苏某林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且孙某丽和苏某林因同居期间共用信用卡等产生同居析产法律关系,与本案信用卡法律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孙某丽可另循法律途径向信用卡实际使用人苏某林主张返款付息责任。

  最后,银行核发信用卡后对信用卡具体用途无监督义务。孙某丽申请信用卡后,未能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密码,自愿将信用卡交付男朋友苏某林共同使用,孙某丽本身存在保管不善的重大过失。而某银行已经履行了发放款项的义务,本身并无任何过失。某银行核发信用卡后,信用卡申请人如何使用信用卡金额或者将信用卡交付何人使用,均系信用卡申请人的权利和自由,某银行无权干涉,亦无监督义务。

  综上,孙某丽使用信用卡发生透支,视为某银行向孙某丽发放贷款,某银行与孙某丽因此产生借贷民事法律关系。孙某丽未按照合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孙某丽将信用卡交由男朋友苏某林共同使用,不影响某银行依据合同相对性要求孙某丽返还信用卡欠款。

  情侣间共用信用卡的欠款分手后应由谁来还?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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