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分割条款不公平可以撤销离婚协议吗?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案例做的详细内容介绍:
周女士与宋先生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购置房屋一栋(价值200多万元)。自2016年开始周女士就发现宋先生有婚外情,双方因此发生多次争吵。为了尽快结束这段婚姻,2018年周女士与宋先生共同签署了离婚协议,当日两人即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房产归男方宋先生所有。不久,周女士开始反悔,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问题显失公平,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遭到宋先生拒绝。
房产分割条款不公平可以撤销离婚协议吗?
本案中,周女士是否能以房产分割条款“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离婚协议,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女士能够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本案中,周女士为达离婚目的迫于无奈在离婚协议中把价值200余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处分给宋先生,而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共有的特点,这显然损害了其合法财产权益,对周女士明显不公平。因此周女士当然有权申请撤销离婚协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女士不能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行使撤销权。理由是:协议离婚系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自治,即使周女士将夫妻共同房产在离婚协议中处分给宋先生,也是周女士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认定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故该协议应当视为周女士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不能撤销。
【广东知明律师分析】
第一,该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条款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第二,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之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自周女士和宋先生两人办理离婚手续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此协议签订时宋先生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法院对该离婚协议就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综上所述,周女士不能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行使撤销权。
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有哪些情形?
申请撤销离婚协议的一方需要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即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应当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可以撤销或变更原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形并不包括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不能以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为由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那么什么才算是“胁迫”?
胁迫具备以下特征:
(1)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且实施了相应的行为。至于胁迫行为的内容,可以是肢体行为上的,也可以是语言上的;
(2)需被胁迫人接收到了胁迫人的胁迫信息,如果被胁迫人根本没有接收到胁迫人的胁迫信息则其意思的形成和表示都不会受到胁迫的干扰;
(3)需因胁迫人的胁迫行为导致被胁迫人产生内心的恐惧和压迫感,并在意思的产生和表达上受到干扰,作出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4)胁迫的内容包括给被胁迫人的生命健康(法人除外)、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
对于当事人签了字之后的离婚协议书,若尚未办理离婚登记进行备案的话,那么此时还是允许当事人进行撤销的。当然要是已经办理了备案手续,协议书具有了法律效力的话,此时需要看具体撤销的内容是怎样的,若撤销解除婚姻关系的话,那么肯定是不允许的。但要是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是被胁迫而签订的,同时又涉及到财产分割的话,那么此时允许撤销。综上,离婚协议可以撤销,但有一定的条件限制。
房产分割条款不公平可以撤销离婚协议吗?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