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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的车婚后才登记,离婚后要如何分割?

  婚前购买的车婚后才登记,离婚后要如何分割?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案例的详细内容介绍:

  鲁女士与杨先生相识谈婚,婚前鲁女士父母通过银行向鲁女士转账19.8万元全款购买长安福特车辆,作为女儿出嫁的陪嫁品。购车过程中以鲁女士名义办理了相关手续,婚后将该车辆登记在鲁女士名下,现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关于车辆分割问题产生分歧。

  婚前购买的车婚后才登记,离婚后要如何分割?

  关于本案中婚前购买婚后才登记的车辆应如何分割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车辆系鲁女士父母作为女儿陪嫁物品出资购买,应属于鲁女士的婚前财产,归鲁女士所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车辆虽系鲁女士父母出资购买,婚后才登记在杨先生名下,视为鲁女士父母对鲁女士和杨先生的赠予行为,应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广东知明律师分析】

  首先,赠予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予不仅要有赠予的行为,还需要有赠予的意思表示。本案中,鲁女士父母为女儿结婚而出钱购车,供婚后使用,并没有将所购车辆赠予给杨先生的意思表示,杨先生也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涉案车辆是鲁女士父母赠予的事实,该车辆的出资应当认定为鲁女士父母对自己女儿鲁女士的个人赠予。

  其次,车辆作为特殊的动产,其并不是以登记作为取得所有权的要件,而是以购买取得所有权。购买车辆后取得所有权后,可因所有权人的处置行为而发生相应物权的变动。本案车辆系鲁女士和杨先生婚前登记之前购买的,购车款由鲁女士父母转账至鲁女士银行账户,并由鲁女士向到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购车款,从而取得该涉案车辆的所有权。虽婚后才将车辆登记在了鲁女士名下,但也并没有赠予给杨先生的意思表示,更没有其他处置的行为,不能因此而改变鲁女士父母出资给鲁女士购买车辆作为陪嫁品的事实,且是购买该车的初衷希望鲁女士与杨先生缔结婚姻关系,作为长期共同生活使用的交通工具,其性质还是属于婚前财产。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五项“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是对前述四项的补充,本案该车所有权归属的认定应适用该项的规定,原、被告讼争的车辆虽婚后才登记,但实为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认定该车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有悖于民间风俗。

  综上,该车在性质上属于女方的陪嫁物,应属于鲁女士的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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