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后还算不算是股东?广东知明律师指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是其作为公司股东的基础,一旦股东将其全部出资抽逃,公司的股东会便可以将其股东资格取消。
如何判断公司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5、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
6、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7、抽走货币出资。
新修改的公司法对抽逃出资是这样认定的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关联交易
(四)其他方式
(注:取消了一种抽逃情形:法定验资之后将出资转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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