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晚,曾某武和其同伴杨某鹏手持铁棍,撬开一家人的大门锁,入户盗窃其财物,得手后刚要离开,被这家主人起床喝水发现,遂立即追赶他们,曾某武和杨某鹏立即逃出其家门,曾某武在奔逃中感到背后主人追了上来,慌乱之中便使用手中铁棍转身朝后面的身影使劲打去,不料却打伤了紧随其后的同伙杨某鹏,导致杨某鹏大脑重伤。那么,如何认定犯罪后在逃跑过程中误伤同伙的行为?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如何认定犯罪后在逃跑过程中误伤同伙的行为?
对于该案中曾某武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曾某武误把同伙当成了追赶他的受害人,主观上没有伤害同伙杨某鹏的故意,应认定曾某武构成盗窃罪既遂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曾某武重伤同伙杨某鹏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侵犯的是同一法益,对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应认定曾某武构成盗窃罪既遂和故意伤害罪既遂,数罪并罚。
【广东知明律师分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必须造成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对象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即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属于同一犯罪构成。
该案中,曾某武虽然主观上是想伤害受害人,结果却误伤了同伙,但曾某武的行为是属于对象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曾某武无论是重伤了受害者还是同伙杨某鹏,都是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都没有超过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
综上,曾某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和故意伤害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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