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能否向施暴方要损害赔偿?广东知明律师指出,民法典首次规定了离婚分割财产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于家暴施暴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下面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离婚时能否向施暴方要损害赔偿?
案例
吴小花(化名)与姚顺(化名)于2015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由于二人年龄相差较大,姚顺又生性多疑,其常在吴小花下班途中跟踪监视吴小花。回到家中姚顺反复盘问吴小花是否与异性往来,一旦发现有异性给吴小花发送微信或打电话,就对吴小花恶语相加并让吴小花下跪自扇耳光,导致吴小花右耳穿孔,白天常产生幻听。其后,吴小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金1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姚顺构成家庭暴力并判决支持吴小花要求姚顺支付10万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姚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知明律师评析: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家暴行为不仅会给受害方的人身造成损害,还会对其精神造成严重创伤和消极影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也进一步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离婚纠纷中家暴受害方不仅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关于因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确定的问题。
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给无过错方的伤害,在肉体上的损害有重伤、轻伤、轻微伤之分;在精神上的损害有精神衰弱、精神失常、精神错乱之分等。相应地,人民法院在确定其损害赔偿额时就应根据其伤害结果与程度,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来确定无过错方所应取得的赔偿份额,如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不足于赔偿的,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确定方法另行确定。
但应当注意,肉体上的损害结果并非都能导致精神上的损害结果之发生。如无过错方把过错方打成轻伤或重伤,其肉体上的所遭到的致害并非就能导致无过错方出现精神衰弱、精神失常、精神错乱等情形,因此,法院在确定其精神损害赔偿额时可根据肉体上的损害程度与结果,参照精神损害的赔偿因素确定方法来确定其应得的数额。但如果两者的损害是同时发生,如无过错方被打伤重并导致精神失常的,则就应根据上述赔偿额比例的方法来确定其整个损害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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