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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生子非亲生,能索回多年抚养费吗?

  男子含辛茹苦抚养儿子6年,随着儿子年龄的增长,越发怀疑孩子并非亲生。一经鉴定印证心中猜想,愤怒之下,男子将前女友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抚养费、孕期产生的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同居生子非亲生,能索回多年抚养费吗?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案例的详细内容介绍。

  同居生子非亲生,能索回多年抚养费吗?

  2014年,阿明(男)与小桦(女)恋爱并同居生活。2015年11月,小桦生育一子。同年12月2日,双方为该子取名小明并办理阿明为小明之父的出生医学证明。2017年5月,阿明与小桦因感情不和解除同居关系。之后,阿明开始独自抚养小明。2020年7月,阿明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同月,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书,排除阿明为小明的生物学父亲。2021年8月,阿明起诉至潼南法院,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孕期产生的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明与小明不具有父子关系,对小明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其在基于错误认识支出抚养费时和孕期检查相关费用时,必然遭受经济损失,而小桦则因阿明的行为取得不当利益,故支持阿明要求小桦返还抚养费和孕期检查等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此外,阿明误认为小明为亲生子女抚养小明已逾6年,期间视如己出,倾心付出,全力呵护,在知晓小明非亲生子女时,身心难免遭受巨大伤害,其人格尊严定然受损,社会评价不免降低。故此,结合全案情形,酌定小桦向阿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广东知明律师说法

  所谓“欺诈性抚养”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女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与男方非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男方将子女误认为其亲生子女而履行抚养义务。

  审判实践中,因男女同居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故同居后产生的“欺诈性抚养”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尚无明确规定。然而,从一般社会认知而言,诚实信用为男女交往的基本前提,更是双方能否走向婚姻殿堂,乃至长期维持婚姻的基本要素。如在交往期间隐瞒客观事实,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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