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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什么规定?

  什么叫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什么规定?广东知明律师介绍,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因为客观原因未能参加原审的“有独三”或“无独三” , 认为生效的原审裁判文书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提起诉讼,主张要求撤销或者改变原审裁判的诉讼制度。

  什么叫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什么规定?

  广东知明律师解答:

  虽然对于民事诉讼而言,调整的主要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往往会涉及到第三方。如果造成了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对性与实体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多元性之间的矛盾, 如果不对第三人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民事案件的审理就可能会产生程序上合法, 实体上却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裁判。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本应作为有独三或者无独三的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广东知明律师补充:

  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对第三人的权益保护不仅依靠诉中第三人参加诉讼和执行阶段的执行异议制度,民诉法同时也对受到侵害而未能参加诉讼且案件也未能进入到执行程序的第三人予以救济。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一般会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1) 原告是否具有撤销诉讼的主体资格 ;(2) 原告行使撤销诉讼权利是否超出法定期间 ;(3) 原案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存在 ;(4) 原案的判决或者调解结果是否涉及虚假诉讼 ;(5) 原告是否因原案判决或调解结果受到损害 ;(6)原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是否正确。

  司法机关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持一种审慎的态度,在保证生效裁判的稳定性的前提下,将该制度的实施严格限制在了打击恶意虚假诉讼、纠正错误的生效判决的范围内,对于主体不适格、原案无错误、权益未受损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审查的标准较为严格。

  如何认定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的主体条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内容,是指本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之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限于“因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而造成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且非因自身过错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

  确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除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判断是否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外,还要结合该条第三款规定的实体要件来判断,即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是否损害到其民事权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护因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而造成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且非因自身原因未参加原审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还包括民事权益受到生效裁判损害的第三人。民事权益的范围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其中请注意普通债权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所保护的范围,即普通债权人不属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审查标准上,需要对第三人的利益保护和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维护作出适当平衡使其有别于普通的民事案件,既不能因过分强调第三人利益保护,而采取过于宽泛的审查认定标准,也不能因过分强调生效裁判既判力维护,而采取过于严格的审查认定标准,而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进行,并适度从严,以防止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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