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那么,哪些情形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哪些情形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哪些情形属于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我国《民法典》将无权代理概括为三种表现:
1、未经授权的“代理”。民事主体未经他人授权,也没有法律的规定或国家主管机关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义所为的行为。
2、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销、有效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已完成或附解除条件之代理中在因条件成就而消灭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3、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则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2)被代理人不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4)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广东知明律师补充:
所谓代理,就是指代理人在本人(被代理人)所授权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人(被代理人)承担。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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