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贩卖盗版书法律后果严重吗?广东知明律师介绍,现实生活中,出卖盗版书进行牟利的现象并不少见。低廉的成本、巨额的利润,驱使部分投机分子从事此项违法犯罪活动。可是殊不知,出卖的不是简单的侵权复制品,其很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面临着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制作贩卖盗版书法律后果严重吗?
制作贩卖盗版图书的行为在刑法中主要通过两个罪名进行打击,分别为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前者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等或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后者即违反国家的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二者的罪状都能够涵盖制作贩卖盗版图书的行为。
制作贩卖盗版图书的行为若根据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第一档法定刑为三年以下,而最高法定刑为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前述行为若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一档法定刑即为五年以下,第二档法定刑只规定了下限五年而未规定上限。因此,相比之下,显然非法经营罪相比于侵犯著作权罪而言是重罪。
实践中法院对非法出版、发行的行为定罪上存在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该行为前述两罪为想象竞合则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这一重罪定罪处罚;有的认为该行为触犯前述两罪是法条竞合,而侵犯著作权罪为特别法,故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还有法院认为非法经营罪作为兜底性条款,若行为人的行为无法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则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般而言,非法出版物指的是出版物本身的内容涉及其他违法犯罪。因此,可以认为制作贩卖内容本身涉及其他违法犯罪的盗版书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比之下,应当认为侵犯著作权罪的保护法益之一是他人正当享有的著作权。那么涉及淫秽内容或者意图颠覆国家政权内容等的出版物显然不能成为正当著作权的客体。那么在涉及出版非法出版物时,不涉及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的竞合关系。
那么若是涉及合法出版物,理论上会认为一方面非法经营罪本身日益沦为“口袋罪”,另一方面,制作贩卖盗版图书的行为更主要是通过本罪第4项的概括性条款进行规制。总体而言,其构成要件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内涵和外延都不清晰,存在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因此,当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时,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更为适宜。
广东知明律师建议
盗版侵权的违法成本高昂,为金钱利益使自己身陷囹圄得不偿失,相关行为人要停止违法犯罪行为,避免严重后果。
消费者不要贪图蝇头小利,要积极支持正版。这样不仅可以减少侵权者的牟利空间,还能更好地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秩序,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如有发现侵犯著作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等相关部门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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