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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屋质量问题归责于物业企业,进而拒交物业费可以吗?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与群众权利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购房人逐渐关注到小区的环境与配套服务,物业与业主的纠纷也逐渐升级加码。那么,当业主将房屋质量问题归责于物业企业,进而拒交物业费可以吗?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将房屋质量问题归责于物业企业,进而拒交物业费可以吗?

  广东知明律师解答:首先要明确物业服务并不是一个兜,能将小区内的所有事都装进来。一般而言,如房屋在质保期内主体结构开裂、外墙或楼顶出现漏水,不存在业主自身或其他业主装修过程导致上述问题发生的情况下,开发商是责任主体。因此,业主应当就此向开发商主张,物业企业对此不承担责任,仅有协助维修义务。当出现类似问题后,业主应主动或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积极沟通,对于处在保修期内的房屋,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已过保修期的,可以通过合法合规程序向房管部门提出维修基金使用申请。如业主混淆了责任主体,自身权益难维护。

  案例:

  原告某物业公司分别向法院起诉某小区业主张某和王某,要求他们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及违约金。张某、王某均辩称,开发商隐瞒涉案房屋不符合收房条件的事实,物业公司在履职中存在过错导致房屋漏水,使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且自己长时间未在房屋居住,故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辩称开发商隐瞒交房条件,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其可另案主张权利。二被告自接收房屋后,便享有业主权利,是否实际使用房屋,不影响物业公司的服务,故应支付相应服务费用及违约金。另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业主暂不使用或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1个月以上房屋,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应当进行调整。本案中,二被告有证据证明长期未在涉案房屋居住,故酌情将物业服务费用的收费标准调整为80%,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支付各项费用3.3万余元,被告王某向原告支付各项费用2.7万余元。判决现已生效,二被告均已另案起诉开发商。

  【广东知明律师说法】

  房屋质量及办理房产证等事宜,系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与物业服务合同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系两个独立的法人,相互之间不应为对方的行为承担责任。而物业公司已经提供了物业服务,房屋质量问题及个别服务瑕疵不能成为拒交物业服务费的合法理由。

  将房屋质量问题归责于物业企业,进而拒交物业费可以吗?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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