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将房屋一半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分手后可以要回来吗?杨某某与姜某于2014年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均已见过对方家长及亲友,开始准备结婚事宜。姜某提出要购买结婚用房,杨某某遂于2016年购买了某房屋,购房款450万元均由杨某某支付。买房时姜某称,若不将房屋的50%份额作为彩礼登记在她名下,她就不结婚。杨某某为结婚只好同意。双方因矛盾分手后,杨某某多次要求姜某返还房屋产权,姜某拒不返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姜某辩称,其与杨某某不存在婚约,涉案房屋50%产权也不是彩礼,其也支付了一定购房款,房屋的产权比例是其与杨某某自愿约定的结果。杨某某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由其单独所有,是行使撤销权,但该房屋已经过物权公示,不具有可撤销性,故不同意杨某某诉请。
那么,恋爱时将房屋一半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分手后可以要回来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情况看,姜某在购买涉案房屋时仅支付了少数的款项。杨某某在明知姜某的出资情况下,在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时还将房屋的50%产权办至姜某名下。其虽主张该50%产权是作为彩礼给了姜某,但针对该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姜某亦予以否认。
在杨某某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共有是以实际缔约婚姻为前提的情况下,产权比例与出资不符的部分应视为杨某某对姜某的赠与。杨某某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由其单独所有的请求,实际是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但姜某取得涉案房屋50%产权是在2016年,而双方分手是在2017年,故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撤销权已消灭。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杨某某的诉请。
宣判后,杨某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生效。
广东知明律师说法
彩礼一般是一方向对方赠送的订婚礼物或金钱,目的是促成婚姻关系的成立。而彩礼给付的前提是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若二人达成婚姻关系,彩礼就归受赠人所有,从本质上看,彩礼的给付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的赠与行为。但在实践中,若双方未能顺利缔结婚姻关系,一方父母或一方给付的财产是否应定性为彩礼?对此,应严格限定彩礼的范围。
男女在恋爱期间给付财产的目的不尽相同,不能将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产全部认定为彩礼,一概都要返还。对于是否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财物,应由主张方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杨某某在与姜某恋爱期间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各占50%份额。杨某某虽主张登记在姜某名下的房产份额属于彩礼,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姜某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姜某否认涉案房产份额属于彩礼的情况下,杨某某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故法院对于杨某某的主张不予采信。同时,婚约彩礼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习俗,有其产生的社会基础和文化背景,在判定是否完成举证责任时可参照当地风俗习惯、居民生活水平综合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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