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婚后夫妻二人以夫妻共同财产继续偿还贷款的,离婚时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房屋如何分割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题。那么,离婚分割财产,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如何计算?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离婚分割财产,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如何计算?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除还贷部分价值需要分割要,取得产权一方还要向另一方补偿房屋的增值,而不是简单的给付共同还贷的一半。
首先,要先确定房屋的现价值,如果双方可以对房屋价值达成一致意见,补偿金额的计算按照双方认可金额计算,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就需要请求法院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来确定房产价值。
离婚时,需要补偿给未取得房产一方还贷部分以及对应增值部分的计算公式为:
应补偿数额=(共同还贷数额÷总购房款)×房产现价值×50%
其中,总购房款=购买时总房价+银行总利息
这是最高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给出的公式,现在各地法院基本都会参考使用这个公式进行计算。
为什么参考的是买房时的价格,而不是结婚时的价格?
这是因为,要考虑的是婚后还贷部分在整个付款过程的价值,虽然结婚前已经存在一部分升值,但婚后还贷部分对房产的整个升值过程都是有贡献的。
举个例子大家就比较清楚了:
男方婚前付首付100万买房,贷款本息共60万。(那么购房成本就是160万)结婚时,按揭贷款还没有批下来,但房产已经升值至200万。按揭批下来后,双方一起把60万的贷款还清了。这个案子中,贷款部分,也就是婚后还贷部分占购房款的37.5%。你能说结婚时已经升值的40万中的37.5%也就是15万和婚后还贷没有关系吗?这15万是银行贷款也就是男方结婚前的负债带来的,女方和男方一起偿还了负债,怎么能说对应的增值部分和女方无关呢?
参考法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离婚分割财产,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如何计算?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