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和质权是一样的吗?广东知明律师指出,在当前社会中,当我们向银行或是其他机构借款的时候,可以通过抵押或是质押的方式来设立担保,但这两种担保方式也是有一定的区别的。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抵押权和质权是一样的吗?
广东知明律师解答: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最常见的抵押权就是贷款购买商品房,银行对房屋享有抵押权,买房人作为抵押人需要按月偿还贷款,否则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质权一般存在于动产中,比如甲向乙借款,为担保能够按时偿还,甲将自己的一辆车交付给乙作为质押。
按押权不转移占有,质权转移占有。抵押权可设立于动产、不动产或不动产用益物权上,质权设立在动产或不动产用益物权之外的财产权上。动产抵押权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动产抵押权采登记生效主义;产质权交付设立;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交付设立,无权利凭证的质权登记设立。抵押权的行使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质权无此要求。质权除了优先受偿的效力外,还有对担保物的占有、留置之功能;质权一般无需经司法程序即可行使,抵押权一般需要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广东知明律师补充: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同一个财产上既设有抵押权又设有质权的时候,要按照两种权利的登记、交付时间的先后来确定清偿顺序。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该条款关于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受偿顺序的规定不尽合理,因为没有考虑到两者设立的先后顺序,从而违反了物权法的公示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交付和登记是两种不同的公示方式,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没有优劣之分,不能认定登记优先于交付占有。在先质后押的情况下,即使抵押权已登记,也不能对抗设立在先的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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