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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是什么?它有哪些限制?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是什么?它有哪些限制?广东知明律师介绍,担保物权是指为了让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在物上所设立的当债务人不能清偿特定债务时,债权人能够优先受偿拍卖、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的权利。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那么,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有哪些限制?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有哪些限制?

  广东知明律师解答: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广东知明律师补充:

  一般来说,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全部债权人都处于平等地位,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向全体债权人担保,如不足清偿全体债权人时,应按债权比例分配,这就是所谓的债权平等原则。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如依据债权平等原则,可能使某些债权的受偿处于实际不平等地位。担保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的限制情形如下:1、在担保物权设定人欠税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优于担保物权。2、在特定情形下未清偿职工债权将优于担保物权。3、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担保物权。4、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

  如此看来,是不是担保物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案是否定的,在一些情况下,担保物权人的优先权会受到限制,也即所谓的除外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特定情形下国家税收权优先于担保物权,即税收欠税在前,担保物权设立在后,税收优先担保物权人受偿。

  (二)企业破产情形下未清偿的特定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

  (三)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担保物权。

  (四)已支付全额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的消费者优于担保物权。

  因此,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方当事人提供物的担保的,要对上述情形予以慎重考量,以免吃亏。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是什么?它有哪些限制?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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