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机将伤者送往医院后离开算不算“交通肇事逃逸”?广东知明律师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果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将伤员送往医院后选择逃离,没有完全尽到抢救伤员的义务,其行为可依法认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肇事司机将伤者送往医院后离开算不算“交通肇事逃逸”?
案例
张某强明知无牌照、无行驶证、无交强险的车辆不能上路行驶,仍长期驾驶该类车辆从事运输。某日,张某强驾驶无牌照铁马牌平板货车并无故停在路中,致使宋某辉驾驶三菱牌吉普车行驶至此处未能及时躲避,与张某强的货车尾部相撞。张某强将重伤的宋某辉送上救护车后便开车离开,宋某辉被送到医院时已死亡。后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张某强驾驶无牌照、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违规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强辩称自己没有撞宋某辉,应当无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定张某强交通肇事后逃逸,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广东知明律师分析:
本案中,张某强无行驶证驾驶无牌照车辆导致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是否构成逃逸是决定其量刑的关键因素。“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成立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首先必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
2.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已造成交通事故;
3.行为人客观上已经实施了逃逸行为;
4.行为人必须是基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
所谓逃逸,一般表现为逃离事故现场、畏罪潜逃的行为。从理论上讲,逃逸行为一经实施,即告成立。即使肇事者逃离事故现场不远或不久,即被交警追获或者被他人拦截、扭送,均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当然,有时肇事者离开的也可能是其他现场。
实践中主要存在这样两种情况:
一种是肇事者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不履行救助义务而予以抛弃后的逃逸;另一种是肇事者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实施了一定的救助义务后逃逸,如将被害人送到医院后的逃逸。对于这两种情况,虽然肇事者逃离的不是事故现场,但仍应认定为“逃逸”。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张某强在明知其已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虽然履行了一定的救助义务,但其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选择逃离,事后不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其行为完全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基本要件。要知道《刑法》通过加重处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其目的是为威慑犯罪行为人,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并促进其配合侦查、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仅将逃逸界定为逃离事故现场,那么肇事者在将伤者送往医院途中逃跑等非事故现场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就得不到严惩,这也将会影响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这些情形 都算肇事逃逸
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属于“肇事逃逸”,这个大家肯定都知道。但大家可能不知道的,还有很多情况,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肇事逃逸”。交警提醒大家,把伤者送到医院就离开、报案后离开现场又返回的……这些情况,都可能会被判定为“肇事逃逸”。
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
交警表示,发生交通事故,只要故意离开现场都算肇事逃逸。因此,发生交通事故特别是出现伤人的事故,一定要及时报警,千万不要想着“一走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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