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那么,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建设工程损失要怎么索赔?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建设工程损失要怎么索赔?
建筑工程不可抗力索赔原则:
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根据责任不同,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分别承担。详细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具体如下: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送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失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疫情造成工程停工损失由谁承担?
新冠疫情基于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征,应被定义为不可抗力事件。根据《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故当工程因疫情需要停工时,承包方可以向发包方申请停工和工期顺延,且无需承担工期顺延的责任。
承包人应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及时向发包方申请工期顺延,同时附上提交不可抗力等证据(即政府发布具体管控措施通知或公告、地方政府实施隔离管控措施和复工限制等通知)。
而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延期所产生的损失该如何分担,需分两种情形讨论。
情形一
承包方和发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承担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一)若承包方和发包方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约定: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若合同中约定适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则计价规范规定: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三)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针对不可抗力情形下损失承担另有具体的约定的,应从其约定。
情形二
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作相关约定的或仅约定发生不可抗力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的,则一般是遵循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但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要求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也由发包人承担。
最后,大方提醒,承包人需关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索赔期的约定,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索赔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
若承包人超出索赔期要求索赔的,索赔可能不会得到支持。因此建议承包人及时对因疫情引起的停工损失向发包人进行索赔。
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建设工程损失要怎么索赔?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