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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意外死亡,对被执行人生前遗留的财产该如何执行?能否直接执行?

  执行工作是实现胜诉权的最后保障,申请执行的目的就是实现自己的权利,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已经死亡,那么对被执行人生前遗留的财产该如何执行?能否直接执行?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被执行人意外死亡,对被执行人生前遗留的财产该如何执行?能否直接执行?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设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即无论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其遗留下来的遗产,依法都有“人”管理。此人的产生,民法典规定了优先顺序:首先尊重被继承人生前意愿,如果其立有遗嘱,并指定了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如果没立遗嘱或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由全体继承人推选;如果继承人没推选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明确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民政局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不同于遗嘱执行人,前者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后者基于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产生。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远大于遗嘱执行人。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作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遇被执行人意外死亡时,可以通过申请变更被执行人的方式,继续执行被执行人生前遗留财产。包括被执行人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明确放弃继承的情形,可以申请变更被执行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或村委会为被执行人。参考案例: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执异112号执行裁定、如东县人民法院(2021)苏0623执异35号执行裁定。

  被执行人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能否不经变更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程序,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遗产?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而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条删除了原来“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的规定。两处规定是相互冲突,还是为了避免重复相互配合适用?不得而知。在此情形下,建议申请执行人先依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请求执行法院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遗产;若执行法院坚持先变更再执行,再申请变更遗产管理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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