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养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与法律规定相悖,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弃养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与法律规定相悖,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廖某与杨某某通过网络相亲平台认识,同年5月即发展为恋爱关系,不久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2018年1月,廖某怀孕,杨某某要求廖某做流产手术,廖某表示同意。两人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为廖某同意做流产手术,杨某某一次性补偿廖某50万元,如果廖某流产出现任何问题或隐瞒男方没有做流产手术,杨某某不再承担任何抚养义务。
后来廖某未做流产手术,于2018年10月20日生育一子。2019年1月7日,两人签订弃养协议:男方同意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女方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并且不需要男方承担任何责任,女方不再向男方索要任何赔偿和有关孩子的费用。
后来,廖某认为杨某某作为孩子的生父应给付抚养费,要求杨某某按照每月1万元的标准,给付自2018年10月20日至孩子18周岁为止的抚养费。杨某某认为双方已经签订弃养协议,自己不再承担任何抚养义务。
法院认为
弃养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约定。杨某某作为孩子的生父,应承担孩子的教育费和生活费。法院结合杨某某的收入及孩子的生活需要,判决杨某某每月给孩子生活费5000元至孩子18周岁为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承担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广东知明律师表示,网上确定恋爱关系的时间较为短暂,双方了解不深入,导致网络恋人在财产、生育等方面容易产生矛盾、纠纷。虽然生育权属于人格权,人人享有,但女性在怀孕后,生育权不受男方控制,女方私自生育不会对男方生育权造成侵害,因此在未征得男方同意的情况下,女方未婚生育不侵犯男方的生育权。同时,男方不能以不知情或者以协议方式来免除自己的法定抚养义务。
无理由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对方不给子女抚养费的,可向一审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前夫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法院进入强制程序时,一般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十九条,对已发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也就是说对具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不经申请,由法院依职权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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