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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可以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吗?

  姓名是自然人参与社会生活的人格标志,依照民法典第1012条的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民法典规定孩子既可以跟母姓,也可以随父姓。我们的传统是孩子随父姓,一旦确定了孩子的姓名,不管是随父姓还是母姓,父母双方都应该遵守,未经另一方同意不能擅自更改。实践中公安户籍部门也是需要经父母同意才能变更孩子姓名,那么,离婚后一方可以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吗?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离婚后一方可以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吗?

  姓名是每个自然人的特定名称符号,既体现着血缘的传承,也构成了自然人社会交往的前提。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因此,子女既可以随父亲姓,也可以随母亲姓。

  不过,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因此,父母双方离婚,一方是无权单方面变更子女的姓名。

  但在司法实践中,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一般结合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表达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是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35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作出与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因此,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判断和合理认知能力,父母应尊重其对姓名变更权的行使。

  第二是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民法典》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虽然前述说到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需要“父母达成一致”,但是当父母之间对变更未成年人姓名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坚持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出发,综合考量变更姓名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影响进行判断。

  案例分析:

  2011年10月卢某和张某离婚后,孩子卢某杰与母亲张某一起生活,张某擅自把孩子的名字改成了张某华,让孩子随了妈妈的姓。张某华很优秀,与母亲生活期间参加了数学、美术、拉丁舞等国内、国际比赛,并多次获奖。2018年12月卢某突然向派出所申请将张某华的姓名变更回了卢某杰。因为孩子以张某华的名字生活很多年,变更姓名后,他的学习、生活、参赛均产生了一定困扰。张某和孩子都和卢某协商将孩子姓名变更回去,但卢某不同意,所以张某以孩子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卢某协助将孩子姓名变更回张某华。法院会支持吗?

  我们先来梳理一下:孩子的姓名发生了两次变更,第一次是母亲擅自将名字从卢某杰改为张某华,第二次是父亲卢某申请变更回原名字,现在是孩子起诉要求将名字再变回张某华。

  公安户籍部门需要经父母同意才能变更孩子姓名

  民法典规定孩子既可以跟母姓,也可以随父姓。我们的传统是孩子随父姓,一旦确定了孩子的姓名,不管是随父姓还是母姓,父母双方都应该遵守,未经另一方同意不能擅自更改。实践中公安户籍部门也是需要经父母同意才能变更孩子姓名,第一次擅自变更姓名程序是有瑕疵的,所以卢某才能顺利的将孩子姓名变更回去。

  那么现在母亲以孩子名义起诉要求变更姓名,是不是卢某不同意,就不能变更呢?

  这个案件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变更姓名的请求!您是不是好奇为什么呢?

  民法典规定孩子可以随父姓或母姓

  我们来分析:姓名是自然人参与社会生活的人格标志,依照民法典第1012条的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父母离婚后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纠纷处理,应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本案中,孩子多年来持续使用张某华的姓名,这个姓名被亲友、同学、老师熟知,也已成为其人格的标志,是他生活、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孩子已经年满12周岁,能够理解姓名的文字含义及人格象征意义,孩子向法院明确表示希望使用张某华的姓名,结合张某华多次参加国际、国内赛事的获奖经历,继续使用这个姓名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所以法院判决卢某配合将姓名变更为张某华。

  父母离婚后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纠纷处理,应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本案的特别之处是充分听取具有一定判断能力和合理认知的未成年人的意愿,尊重公民姓名选择的自主权,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利益。最高法院将这个案件作为典型案件发布,其目的也是传达了父母离婚后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纠纷处理,应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离婚后父母一方原则上不能变更孩子的姓名,但是如果变更姓名确实是出于保护孩子的利益,法院也是允许的。

  离婚后一方可以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吗?以上就是有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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