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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数据和统计资料等不准确会构成虚假宣传吗?

  宝洁发布侮辱女性广告 天眼查显示宝洁因女人脚臭广告被罚70万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因违反广告法被罚款70万元。事由显示,3月13日至24日期间,当事人为推销产品,在其公众号上发布标题为“女人的脚臭是男人的5倍?不信现在闻一下”的广告。经核对,该广告在引用引证内容时未标明出处,与原引证内容不完全一致,使用数据、统计资料等不准确。同时,当事人利用男女体臭对比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及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天眼查风险信息显示,该公司关联上百条法律诉讼,其作为被告的案由多为产品责任纠纷、合同纠纷等。值得一提的是,抽查检查信息显示,该公司多次被发现问题并责令改正。

  那么,使用数据和统计资料等不准确会构成虚假宣传吗?

  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虚假宣传”

  法律意义上的虚假宣传不同于一般的虚假宣传,虽然两者都有虚构事实、歪曲宣传、歧义表达是宣传内容虚假性的外在特征,但并非所有与客观实际不一致的表述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根据新法第8条的规定,虚假宣传分类三种,分别为:欺骗型虚假宣传、误导型虚假宣传、帮助型虚假宣传。具体论述如下:

  (一)欺骗型虚假宣传

  欺骗型虚假宣传,即虚假的商业宣传,是指在商业宣传中无中生有、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或观点欺骗消费者。具体包括:

  01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02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有关信息是虚假的;

  0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0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根据媒体报道,2015年3月9日,上海市工商局披露,因构成虚假广告,佳洁士双效炫白牙膏被处罚603万元,这也是我国目前针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最大罚单。

  “使用佳洁士双效炫白牙膏,只需一天,牙齿真的白了”,看到台湾艺人小S(徐熙娣)作为代言人,在镜头前唇红齿白、巧笑嫣然,你动心了吗?然而,根据上海市工商局的调查,画面中突出显示的美白效果是后期通过电脑修图软件过度处理生成的,并非牙膏的实际使用效果。

  (二)误导性虚假宣传

  误导型虚假宣传,即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指对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作使购买者容易产生错误理解的宣传,诱使购买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的认知和理解理解,并进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意愿。误导型虚假宣传的内容也许是真实的,或者部分内容是真实的,却故意使用巧妙的措辞、断章取义的引用等方式,使宣传内容表达不确切、容易产生歧义,具有极大的迷惑性和误导性,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01是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

  02是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03是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为了更加理解误导性虚假宣传,以下通过最高院再审的王老吉诉加多宝虚假宣传案【(2017)最高法民再155号】进一步分析。

  该案中涉及到三个广告语:

  ①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

  ②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多宝;

  ③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

  各位小伙伴,猜一猜以上哪个广告语构成虚假宣传?直播现场进行了有奖猜答互动,可惜现场没有观众猜对。估计可能是题目的难度比较大,毕竟其中一个广告语最高院进行了改判的,认定为不构成侵权。因此正确的答案是:请见文章最后。

  限于篇幅,本文在此仅讨论“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广告语是否构成误导性的虚假宣传。

  涉案广告语标注的数据来源为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2012年前三季度中国饮料行业运行状况分析报告》。《2012年前三季度中国饮料行业运行状况分析报告》以及《关于〈2012年前三季度中国饮料行业运行状况分析报告〉的说明》记载:

  2012年1-9月全国罐装饮料主要品牌重点监测的品牌中,加多宝(加多宝集团生产并销售的罐装饮料)销售量市场份额为11.12%;1-9月全国凉茶主要品牌重点监测的品牌中,加多宝(加多宝集团生产并销售的凉茶)销售量市场份额为72.96%;计算全国凉茶品类的主要品牌的销售量时,以“升”为统计单位,即各品牌凉茶的统计总量包括其生产和销售的各种包装形态,含罐装、瓶装或盒装。

  可见,上述报告在计算全国凉茶品类的主要品牌的销售量时,以“升”为统计单位,并非以“罐”为统计单位,且各品牌凉茶的统计总量包括各种包装形态,含罐装、瓶装或者盒装,罐装并非唯一的包装形态,因此,从该报告中并不能直接得出加多宝凉茶市场销售量达到七成的结论。

  其次,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上述报告是依据2011年11月之前武汉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生产的“王老吉”红罐凉茶,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间生产的一面印有“王老吉”字样一面印有“加多宝”字样的红罐凉茶,以及2012年5月后武汉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生产的加多宝红罐凉茶而得出的统计结果。

  而如前所述,以一般消费者的通常理解,涉案广告语的含义更容易理解为“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凉茶”,而不是理解为“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来自加多宝”,因此,涉案广告语中对销售数量市场占有率的描述与其标注的数量来源并不吻合。详见以下表格。

  该案中,加多宝公司并没有提供不实的数据,但是对数据的运用方式以及广告语容易造成消费者理解上的歧义。因此最高院在再审判决书中指出:涉案广告语对加多宝红罐凉茶市场占有率的宣传是片面的、有歧义的,涉案广告语中使用片面、有歧义的销售数量数据,对自身商品的销售数量进行描述,足以误导相关公众作出不利于其他市场竞争者的选择,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类似的案件还有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申2189号案。该案中被告泉佳美公司在其网站之中使用“硅藻泥产品没有优劣之分,只有真假之别”、“真硅藻泥,在泉佳美”的宣传方式,并结合其所称已对其他企业提起诉讼的相关表述,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并通过混淆“硅藻泥”与“硅藻泥的无胶上墙技术”两个不同概念,使相关公众可能产生其他企业与硅藻泥有关的产品均为假冒的错误认识。

  据此,泉佳美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片面的宣传和对比方式、具有歧义性的语言,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帮助型虚假宣传

  新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商业宣传。”这一条款是针对网络“刷单”、虚构评价等行为新增加的条款,目的在于规范电商领域常见的虚假宣传的帮助行为。

  2014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颁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实际上已经将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纳入旧法虚假宣传的规制范畴,但《办法》毕竟面临法律效力不够高的问题,此次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实践中的做法上升到法律层面,有利于进一步打击网络“刷单”、虚构评价等行为。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使用数据和统计资料等不准确会构成虚假宣传吗?以上就是有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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