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很多人喜欢在手机上看直播,并用各种刷礼物的方式进行打赏,更有甚者为了获得与主播更多的互动机会,花费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成为“榜一大哥”,由此引发的配偶以另一方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主播的行为无效,要求平台和主播予以返还的法律纠纷并不少见。那么在该类型案件中,配偶是否有权请求平台返还“打赏款”?法院对于“打赏”行为的性质是如何认定的呢?那么,夫妻一方能否以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确认网络直播充值打赏行为无效?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网络打赏的行为是否无效?
在有些案例中,用户的配偶向法院主张,用户在网络直播平台充值打赏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该支出未经配偶同意,因而该打赏行为无效。
根据案例检索的情况,法院一般倾向于认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主播或网络直播平台明知用户的行为系无权处分时,应认为该打赏行为有效;如果确有证据证明用户与主播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用户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应当认定用户的打赏行为无效,对于主播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分成而获得的收益,用户的配偶有权要求返还。
例如,在(2019)沪0107民初6417号、(2021)沪0110民初13076号、(2021)鲁0481民初701号、(2021)闽0206民初2847号等案件中,法院认为用户以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主播的行为有效。主要理由在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用户以其名下的资金进行充值,对网络平台而言,该充值资金来源于用户,且充值行为往往存在小额、长期、高频的特征。如果配偶在夫妻长期相处时间段内对配偶在直播平台打赏的行为未察觉,则可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其所处分的财产并未对家庭生活造成影响。
结合货币占有即所有的法律拟制,直播平台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论在技术上还是在人力上,都难以就该充值是否侵害其他共有人权益作出审查和判断,因此也无法推定直播平台对用户所处分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知情的或为恶意的。在有证据证明主播或网络直播平台明知用户的行为系无权处分时,当然应当认定其行为无效,以保护用户配偶的财产权益,但在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时,法院需要根据事实保护交易安全,不应随意认定合同无效,否则互联网平台上的交易将无从发展。
与之相反,在(2020)辽0102民初17658号案件中,用户的配偶以主播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主播返还用户通过直播打赏支出的费用。法院认为,赵某某在其与赵某A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左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即向左某赠与现金、微信转账、直播平台打赏提成,为其购买手机靓号、奢侈品,支付机票及酒店住宿费用,并为其购买房产提供大额现金、支付中介费及房产装修定金等,前述款项的处置未征得赵某A的同意,该赠与行为侵害了赵某A的共同财产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左某依法负有返还的义务。
其中,赵某某通过“映客”平台为左某“打赏”金额共计1997742元,明显超出正常消费,该“打赏”行为构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赵某A作为赵某某的妻子,有权要求接受“打赏”方左某返还财产。“打赏”费用中,平台收取的40%系赵某某与直播平台的合同行为,不应由左某返还;左某提成60%即1198645.20元,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型传播模式,在快节奏的时代下迅速发展,给经济社会注入新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与矛盾,由网红直播直接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等类型案件频发,由于目前对于该行业的规范仍存在部分法律空白,实践中该类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在直播平台进行充值并对主播进行打赏的行为大多被认定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而对于该行为性质的认定法官则基于双方的举证情况,权衡交易安全与共同财产权,结合社会公序良俗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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