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很多网友问,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到底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成立寻衅滋事罪呢?这两个罪又有什么区别呢?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只限于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目的就是为了毁坏公私财物。
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本罪只是把毁坏公私财物作为手段之一,以此达到寻求精神刺激的目的。
举个例子,李四和王五两人历来不合,每天看着王五的生活越来越好,李四心中郁闷不已,心想:“凭什么你王五越过越好,而我李四怎么都比不上你?”后来,李四发现王五买了一辆几十万的车,王五对这辆车十分喜爱,李四见此,心中便萌发了一个念头“砸了王五的车”。于是,在一个夜黑风高的夜晚,李四将自己全副伪装,来到王五车前,抄起手中的大锤子,将王五的车砸坏了。在这个例子中,李四涉嫌的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再举个例子,张三因为职场、情场双失意,整日郁郁寡欢,每天看着身边的人都很快乐,心中更是郁闷,久而久之,心理变态,心想:“我不好过,你们谁都不要想好过。”于是在一次外出的时候,张三就故意拿石头去砸路边停放的车子,连砸几辆。在这里,张三的行为涉嫌的就是寻衅滋事罪了。
如何准确区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广东知明律师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第一,准确把握两者所保护的法益。寻衅滋事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这决定了在司法实务中,认定寻衅滋事罪必须以破坏社会秩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该罪名主要保护的是整体的社会秩序,是社会公众对于稳定社会秩序的安全感。这是寻衅滋事罪与以特定个体、特定物品为犯罪对象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最基本区分点。
第二,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根据《解释》第一条规定,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主观方面系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以及因日常生活中偶发的矛盾纠纷,借故生非。无事生非意味着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并无过错,行为人纯属任性胡来,借任意毁坏财物来寻求精神上的刺激,追求和树立针对包括被害人在内的人逞强耍威风的心理优势。借故生非,意味着被害人可能对矛盾纠纷的引发有很轻甚至是微不足道的责任,但行为人为了显示己方势力,小题大做,借题发挥,实施与常理常情背离的毁坏财物行为。所以,《解释》规定日常生活中偶发的矛盾纠纷,如果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则作为排除行为人系借故生非的法定理由。因此,准确判断被害人在矛盾纠纷引发中的责任也成为准确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进而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前提。
对于因日常生活中偶发矛盾纠纷引发的故意毁坏财物行为,要着重审查案发起因方面的证据,区分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准确判断行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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