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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别人虚假“刷单”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刷单是一个电商衍生词,是指店家付款请人假扮顾客,用以假乱真的购物方式提高网店的排名和销量获取销量及好评吸引顾客。随着网购的流行,有偿帮助店家“刷单”也成了一些人的生财之道。那么,帮别人虚假“刷单”会有什么法律后果?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至3月间,王某某等4人明知“上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谋取利益,仍通过某电商网购平台注册商铺,发起虚假交易,由“上家”骗取受害人向其商铺支付货款,后将货款再转移给“上家”,通过虚假“刷单”方式帮助“上家”进行支付结算,并约定每成功帮助结算1万元,“上家”向其支付260元的好处费。2020年2月至3月间,王某某经营的16家店铺共帮助走账400余万元;潘江某、潘升某共同经营的25家店铺共帮助走账710余万元;江某经营的7家店铺共帮助走账170余万元。

  2021年4月1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等四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帮别人虚假“刷单”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据此,帮助店家刷单是一种违法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刷单的行政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从事“刷单”牟利,还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诽谤等刑事案件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利用互联网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系国务院令,依法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国家规定”的范畴。

  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刷单的,属于《关于诽谤等刑事案件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中的“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电子商务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刷单行为有损于互联网交易公开透明的诚信体系,侵害了正当竞争的交易秩序,对互联网交易秩序的扰乱亦属于扰乱市场秩序。

  因此,以营利为目的,帮助他人刷单的行为既违反国家规定,又属于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完全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应该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还有一类与“刷单”类似的“刷榜”。刷榜,是指通过非常规的技术手段,使APP的下载量在短时间内激增,从而提高APP在 App Store 或其它应用商店内的榜单排名。就杭州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余杭公安”2020年12月14日发布的《全国“刷榜”大案高达2亿,“刷手”被抓!》看,公安机关目前是将此类案件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刷榜行为的定性,我们倾向于认同上述公安机关的看法。理由:

  第一,“刷榜”的对象,往往是一些被用于犯罪的APP,为这类APP“刷榜”,实际是提供了推广和引流帮助,如果行为人明知这些APP是用于犯罪的,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非法经营罪中的“经营”,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针对不特定对象追求广泛进行的市场交易行为,“刷榜”是针对特定的被用于犯罪的APP,而非针对不特定对象,其破坏的是网络秩序,而非市场秩序,因此不宜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广东知明律师说法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行为类型不断变化。除了传统的帮助取款外,实践中还衍生出其他行为模式,包括跑分、“压卡”和虚假交易模式,本案即属于虚假交易模式。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是网络新型犯罪活动至关重要的一环,帮助者提供的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技术支持,使网络犯罪得以顺利跨区域实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扩大。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终究是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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