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由于大多数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加上业主法律意识不强,物业公司将电梯广告收益情况隐瞒不报,私自支配这笔收益,这种现象较为常见。许多业主对该部分收益的去向并不清楚,那么,针对这种情况,物业公司未公示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怎么办?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物业公司未公示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怎么办?
针对这种情况,广东知明律师建议业主选择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对物业公司的行为进行处罚、纠正,或者联合业主向法院起诉,请求公开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对公共区域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同时,希望小区物业公司能够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将电梯广告等公共区域的收益及时向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公布。只有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加强沟通,共同努力,才能将小区环境建设得更好,实现双赢!
民法典第2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第283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它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4)物业服务用房;
(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因此,像小区电梯内广告、门闸道闸广告等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费收益;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利用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如球场、游泳池等的经营收入;自动售卖机的场地费;快递柜入场费等都属于小区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都应归全体业主共有。“扣除合理成本”的具体用途,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做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当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筹集金额30%的,50%以上的公共收益金额应当优先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的,则按照业主专有面积所占比例确定,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越大的业主,可以分得的收益也就越多。
业主发现物业服务企业“理所当然”地享受着小区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要理性维权,发现物业存在相关问题可以向业主大会、业委会报告,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可以向居(村)委员会反映,以拖欠物业费的形式维权并不是明智之举。向业主公开经营活动收益情况是物业公司的法定职责,建议物业企业建立经营收入管理制度,做好利用各种经营场所进行经营收支台账,保留好合同、协议等各种经营文书,并定期公开收支账目情况。建议业主委员会积极履行广大业主赋予的职责,日常加强对小区共用部分经营收入的监督,防止资金流失,损害共有人权益。
物业公司未公示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怎么办?以上就是有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