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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可以私自处分电梯广告收益吗?

  很多居民小区的电梯内都有广告牌,这些发生在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收入统称为公共收益。不少小区,这部分费用并没有对业主公示。有业主表示,家的电梯里全是广告,但是从来也没得到过半分收益。广告商表示,他们一般都是直接和物业联系,一下子承包下整个小区的电梯广告位,费用也是直接付给物业公司。那么,物业公司可以私自处分电梯广告收益吗?广东知明律师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下面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物业公司可以私自处分电梯广告收益吗?

  在调查中发现,除了电梯间,小区公共区域——楼道内、小花园、楼体外墙、公告栏、停车场等处,都张贴或悬挂着各式各样的商业广告,而这些广告均会有收益进账。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称,“一般物业公司都会把它算作经营收入,有的可能会拿出一部分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或建设。 ”他透露,物业经常遇到业主质疑公共收益的流向,但是他们往往会含糊其辞,很少会主动公示。记者咨询一处小区业委会主任赵先生得知,小区交房3年多,业委会成立也有一年多了,他们每次开会都要求物业公示公共收益情况,但物业一直迟迟未公布。

  根据《民法典》第2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小区电梯属于公用设施,显然属于小区业主共有部分,业主享有共有的权利,依法享有相关的收益。《民法典》进一步加强了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明确了公共收益的归属。

  首先,《民法典》规定了小区内的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财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电梯属于小区公共设施,当然属于业主共有财产。

  其次,《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小区共有部分产生收益,归业主共有。《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本条是《民法典》新增的条文,是关于建筑物共有部分产生收益的归属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如果共有部分发生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比如小区里的道路、绿地、电梯等都是小区居民的共有部分,如果小区物业在电梯里面安装广告牌,张贴及播放广告产生收益,在扣除印刷广告牌、安装、维护等合理成本后,剩余的收益属于小区业主所有。如果物业公司将这些收益作为自己的经营收益,侵害全体业主权利的,构成侵权行为。

  同时,《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员的报告义务,电梯广告收益应当及时向业主公示。《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根据该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将电梯广告的经营与收益情况及时向业主公示。

  显然,物业不公示公共收益甚至“私自挪用”公共收益都属于违规行为。

  物业公司可以私自处分电梯广告收益吗?以上就是有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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