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的人力资源负责人,遇到了一件很郁闷的事 “女员工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孕期几乎没正常工作,产假结束后就递了辞职信。”面试时,这位员工 强调自己并没有结婚,短期也不打算结婚,随后跟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可是,才 入职三天就告诉主管自己怀孕了,要保胎休息。 怀孕期间,因为种种原因,经常请假。而公司照样给其发工资,缴纳社保,并派人在其产后去探望。没想到, 产假一结束,该员工就打电话来说辞职不干了。
负责人表示:“如果她事先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我们还好接受些。后来才知道,她是 在知道自己怀孕的前提下入职的,希望能在孕产期拿到工资并使社保不断档。” 隐孕入职的人多了,会影响其他女性在就业时得到公平待遇。的确,像这样‘隐孕’的员工让公司很受伤,一年多时间里,怀孕员工几乎没有为公司创造劳动价值,单位却要照发工资、照缴社保。那么,女职工隐孕入职合法吗?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女职工隐孕入职合法吗?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强调劳动者需要如实说明的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如果劳动者隐瞒的情况是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比如谎报学历等,那么就可以认为劳动者是以欺诈的手段,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招聘的是孕妇禁忌或者不适合从事的特定岗位,比如高强度体力劳动、特殊的有毒作业等,并且在用人单位已明确告知岗位性质的情况下,劳动者仍然虚报怀孕状况办理入职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行为。
此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同时人社部等九部门曾明确通知: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状况,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招聘的不是孕妇禁忌或不适合从事的岗位,劳动者是否怀孕就属于个人隐私问题,应聘者有权不予提供或不予告知相关信息内容。这种隐瞒行为属于不诚信行为,只能对其进行道德评价, 法律上并不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因此,女职工在应聘时虚报个人婚育状况,并不构成欺诈,公司不能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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